Q:請問本公司員工因公出差為配合會議時間,直接從住所地搭乘高鐵至出差地,其費用較從工作所在地搭乘 高鐵至出差地為高時,得否報支住所地至工作所在地之高鐵車費? A: 一、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3點規定,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第17點規定,公營事業機構 員工之出差,準用該要點之規定。 二、公營事業員工出差係由各該事業機構派遣,依上開規定意旨,其出差應由工作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 ,並以必經之順路計算之,本案員工住所地若較工作所在地至出差地費用較高時,僅能報支工作所在地至出差 地間之交通費。 <97年2月版(NO62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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