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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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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15-03-27
發布單位:電子計算機中心
標  題:電子計算機中心設備使用辦法

電子計算機中心設備使用辦法

 

一、為合理分配電子計算機系統資源,以加強系統之管理及有效運用,支援全校師生教學與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二、計算機系統之使用對象包括:

  1.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

  2. 財團法人或學校機構等非營利事業之單位或個人。

三、使用本中心系統資源應恪遵左列使用規範:

  1. 凡使用網路資源者,均須向本中心申請使用帳號,並禁止互相轉借。帳號密碼須自行保管,若被他人盜用或資料被破壞,責任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2. 使用者應保證資源使用,不得與營利有關。

  3. 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使用不合法之軟體。若使用被版權擁有者查獲,司法與賠償責任,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4. 使用者應遵守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違反以上規定者,本中心得即時中止使用權,且三個月後方能提出再使用之申請,本中心得保留同意權。

四、帳號使用:

  1. 教職員工帳號:凡本校教職員工與約聘人員,得填具教職員工帳 號申請表,經本中心核准後,方可免費使用。離職時一律收回該帳號。

  2. 學生帳號:依電腦使用費收費要點實施。

  3. 課程帳號:依電腦使用費收費要點實施。

  4. 計劃帳號:依電腦使用費收費要點實施。

五、學生宿舍網路收費: 依學生宿舍網路收費要點實施。

六、國科會專題計劃或公民營機構建教合作計劃所編列之計算機使用費 ,原則上由本中心統籌運用,但本中心得視每一專題計畫所使用之系統資源多寡,在該款項內提撥部份經費供作專題計畫主持人或其所屬單位之電腦維護費。本項提撥經費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每一專題計畫計算機使用費之三分之一。

七、本校各單位與外界機構建教合作開辦之任何課程,需使用本中心系統資源者,依照學校收費之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需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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