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原則
104年11月17日104學年度第4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4年11月25日104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2月29日104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5年12月19日105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月11日105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年2月14日105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07年5月9日106學年度第7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7年6月6日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6月12日106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一、本原則依本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19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師聘任審查分初審、複審、決審三級,分別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新聘教師若未具教育部核發同等級之教師證書者,須將其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下稱學術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教學實務研究報告或技術報告辦理著作外審,其審查程序及通過標準如下:
(一)系審:
各系教評會將其學術著作(含學位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教學實務研究報告或技術報告,送請三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並將外審成績結果送回各該系教評會初審,初審通過者,送院教評會複審。
(二)院審:
院教評會將其學術著作(含學位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教學實務研究報告或技術報告,送請三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並將外審成績結果送回院教評會複審,複審通過者,送校教評會決審。
教師聘任著作外審之各項基準,得由各系按本準則所訂審查基準(如附表一至三)另定之。
外審成績至少須有二名審查人評分達七十分以上且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須達七十分以上,惟聘任為教授者,至少須有二名審查人評分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須達七十五分以上。
三、教師升等之著作篇數,依送審類型規定如下:
(一)學術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升等。
1.學術著作:
(1)升等助理教授以上者:代表作一篇、參考作四篇。
2.以作品或成就證明升等者,送審件數依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表規定。
(二)教學實務研究報告升等。
1.升等教授者:教學實務研究報告一篇,參考作四篇。
2.升等副教授以下者:教學實務研究報告一篇,參考作三篇。
教學實務研究報告及參考著作是否符合教學實務研究報告升等要件,由學術副校長、教務長、學院院長二人(人文社會類科及理工醫學類科各一人)及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共七人組成教學實務研究報告性質認定小組認定之。
院長代表由教務處每年二月於校教評會提案推選,校外學者專家由學術副校長邀請。性質認定小組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三)技術報告升等。
1.升等教授者:技術報告一篇,參考作二篇。
2.升等副教授以下者:技術報告一篇,參考作一篇。
教師升等著作篇數、著作等級及升等條件,應達各類型升等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外,並應達到所屬系升等門檻。
四、本院教師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一)系審:
1. 升等申請人應於五月十五日前依本校升等教師提送系教評會審查應繳證件清單,備齊升等應檢具文件,送交系教評會審查,逾期不予受理或補(抽)件。系教評會應對申請人之升等資格條件、研究、教學、服務(對本校或學界、社會)等方面進行審查,並成立著作審查小組,辦理著作外審相關事宜。應俟「教學」及「服務」成績經系教評會評核通過後,再送交著作審查。
2.升等申請人如採教學實務研究報告升等,除比照前述作業規定辦理,申請人另應於四月十日前將著作一覽表、教學實務研究報告(代表作)、參考作及教學實況光碟等相關佐證資料送教務處,由教學實務研究報告性質認定小組認定之。以磨課師(MOOCs)課程作為教學實務研究報告升等門檻者,除磨課師(MOOCs)課程完課證明由電算中心審核外,內容是否符合教學實務研究報告升等要件,併由教學實務研究報告性質認定小組認定。教務處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審議完竣並將審議結果通知送審教師及所屬系所。
3.各系得依本原則附表一至附表三,另訂更嚴格之審查基準。
4.系級教評會得視需要安排升等教師公開宣講,並邀請系教評會委員參與。
5.教師申請升等後,於系辦理著作送外審前,申請人得以書面撤回其升等申請。未於上開期間申請撤回升等者,不予受理。
6.經系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後,各系應於每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將審查通過者之所有資料及該會審查之結果與意見送院教評會審查。
(二)院審:
1.院於接到各系之審查結果、有關資料與意見後,應於三週內召開院教評會,並成立著作審查作業小組,依所訂定之本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審議各系之送審資料。應俟「教學」及「服務」成績評核通過後,再送交著作審查。
2.院級教評會得視需要安排升等教師公開宣講,並邀請院教評會委員參與。
3.經院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後,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將審查通過者之所有資料及系、院教評會審查之結果與意見送人事室,提交校教評會審查。
五、教師升等評審項目按不同升等類型,其配分標準、各評審項目採計年資、評審內容及外審成績通過標準,說明如下(如附表四):
(一)學術著作(作品、成就證明)
1.升等評審配分標準:
(1)研究:百分之五十五。
(2)教學:百分之三十。
(3)服務:百分之十五。
2.升等評審項目採計範圍:「研究」、「教學」及「服務」等三項成績採計範圍均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成績。
3.升等評審內容:
(1)研究:分為A1外審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及A2.非外審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二項。
①外審成績:學術著作。
②非外審成績:研究計畫獎助、產學合作及其他學術研究成果」:分Aa及Ab二項,各占百分之五十。
③代表作及參考作已列入外審研究之評分,不得再重複列入研究計畫獎助、產學合作及其他學術研究成果評分。
(2)教學:分為「教學績效」、「教學改進」、「課業輔導」、「綜合考評」等四項。
(3)服務:分為「專業服務」、「行政服務」、「輔導服務」、「綜合考評」等四項。
4.外審成績通過標準:送請三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至少須有二名審查人評分達七十分以上且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須達七十分以上,惟升等教授者,至少須有二名審查人評分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須達七十五分以上。
5.總成績通過標準:「研究」、「教學」及「服務」等三項成績均應分別達七十分以上,且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惟升等為教授者,其「研究」成績應達七十五分以上(各項分項成績及總成績均計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教學實務研究報告
1.升等評審配分標準:
(1)研究:百分之五十五。
(2)教學:百分之三十。
(3)服務:百分之十五。
2.升等評審項目採計範圍:「研究」、「教學」及「服務」等三項成績採計範圍均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成績。
3.升等評審內容:
(1)研究:分為A1外審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及A2.非外審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二項。
①外審成績:教學實務研究報告。
②非外審成績:「研究計畫獎助、產學合作及其他學術研究成果」:分Aa及Ab二項,Aa占百分之二十五,Ab占百分之七十五。
③代表作及參考作已列入外審研究之評分,不得再重複列入研究計畫獎助、產學合作及其他學術研究成果評分。
(2)教學:分為「教學績效」、「教學改進」、「課業輔導」、「綜合考評」等四項。
(3)服務:分為「專業服務」、「行政服務」、「輔導服務」、「綜合考評」等四項。
4.外審成績通過標準:送請三位審查人審查,至少須有二名審查人評分達七十分以上且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須達七十分以上,惟升等教授者,至少須有二名審查人評分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須達七十五分以上。
5.總成績通過標準:「研究」、「教學」及「服務」等三項成績均應分別達七十分以上,且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惟升等為教授者,其「研究」成績應達七十五分以上(各項分項成績及總成績均計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三)技術報告
1.升等評審配分標準:
(1)研究:百分之五十五。
(2)教學:百分之三十。
(3)服務:百分之十五。
2.升等評審項目採計範圍:「研究」、「教學」及「服務」等三項成績採計範圍均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成績。
3.升等評審內容:
(1)研究:分為A1外審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及A2.非外審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二項。
①外審成績:技術報告。
②非外審成績:「研究計畫獎助、產學合作及其他學術研究成果」:分Aa及Ab二項,各占百分之五十。
③代表作及參考作已列入外審研究之評分,不得再重複列入研究計畫獎助、產學合作及其他學術研究成果評分。
(2)教學:分為「教學績效」、「教學改進」、「課業輔導」、「綜合考評」等四項。
(3)服務:分為「專業服務」、「行政服務」、「輔導服務」、「綜合考評」等四項。
4.外審成績通過標準:送請三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至少須有二名審查人評分達七十分以上且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須達七十分以上,惟升等教授者,至少須有二名審查人評分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全部審查成績平均須達七十五分以上。
5.總成績通過標準:「研究」、「教學」及「服務」等三項成績均應分別達七十分以上,且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惟升等為教授者,其「研究」成績應達七十五分以上(各項分項成績及總成績均計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六、教師升等之代表著作(學術著作、教學實務研究報告、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限以本校名義發表;參考著作應至少一篇以本校名義發表。
七、教師升等評分依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教師升等評分表(如附表五至七)評定。
八、本原則經院教評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本原則教學實務研究報告升等相關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七年依規定向系教評會提出升等申請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附表
附表一: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教師以學術著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本次修正)
附表二: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教師以教學實務研究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本次修正)
附表三: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
附表四: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各類型升等教師之升等評審項目配分標準、採計範圍、評審內容及通過標準一覽表(本次修正)
附表五: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教師升等評分表(學術著作)(本次修正)
附表六: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教師升等評分表(教學實務研究報告)(本次修正)
附表七: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教師升等評分表(技術報告)(本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