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菸害防制法」修法於本(112)年2月15日經總統公布,其中涉及學校重點,依據該法條第16條第一項、第18條第一項、第40條、第42條: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及提升禁菸年齡至20歲,違反者需受戒菸教育及罰款(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能落實執法,本校各行政及教學單位請確實依本校菸害防制權責分工表辦理。
三、學務處為落實菸害防制法之規定,擬將此公告後兩週 (4月24日起),組織菸害防制稽查隊不定期巡視校園,勸戒優先,若是再犯則將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