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本 人及其他依教育部規定應查核其年所得者合計之家庭年收入,經查詢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標準由教育部逐年公佈。
目前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的規定為﹕
- 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目前訂為114萬元(含)以下),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 家庭年收入逾114萬元至120萬元(含)者,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半額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 家庭年收入超過120萬元,且家中有二位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仍可申請貸款惟貸款利息不予補貼,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
- 另各校對於失業勞工子女就學或經濟上或其他特殊情況有困難的學生一旦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學校會依實際狀況給予從寬認定辦理就學貸款。
(二)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 配偶、保證人,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者。但保證人如為父母,僅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且雙方已同盡納稅義務者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