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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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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教育學系研究所所友會組織章程

                                                                                                                                      本章程經本會10032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本會名稱定為「國立嘉義大學教育學系研究所所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情感性、學術性、互助性為原則,進而以凝聚所友情感,促進母所教育學術發展為宗旨。

 

 

 

     第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嘉義大學教育學系研究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繫所友,促進所友間情感與資訊交流。

二、服務所友,提供所友事業及生活適當協助。

三、整合所友,支持母所教學及研究發展。

四、團結所友,促進所友所在各地教育健全發展。

 

 

 

     第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符合下列任一資格者得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 曾就讀或現就讀於本系大學部、研究所(含在職專班)

或各類學分班者。

二、 認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或母所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會

員二人以上之推薦介紹者。

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

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在職學生會員」、「一般學生會員」及「名譽會員」此四類。

現職及曾服務於本研究所之專任教職員工、名譽理事長、顧問、終身顧問等為「名譽會員」,得出席會員大會,得免繳納會費。

     第

 

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

二、 表決權。

三、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四、 參與本系所舉辦各種學術活動之權利。

五、 可依母校規定,申請借用圖書館書籍之權利。

六、 其他有助於會員學術發展之權利。

每一位會員為一權,但「名譽會員」沒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

 

本會會員(名譽會員除外)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分派之任務。

三、 繳納會費。

四、 其他有關之義務。

 

 

 

     第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社會情節重大且經判刑確定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 視為自動退會。惟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有前述兩項行為之一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經喪失會員資格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永久會員所積欠或一般會員所需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一般性會員年會費、永久性會員會費及各項捐

    款之數額及處理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七至三十五人、監事五至十一人,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現職教育學系系主任為當然理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八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及應選名額(第一屆理監事侯選人參考名單及應選名額,由籌備委員會推薦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通訊選舉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現職教育學系系主任為當然常務理事,其餘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教育學系主任」以外之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三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的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的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三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具有各類違法判刑確定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人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與現職教育學系主任研商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請與本學系有深厚情感淵源之德高望重教育界人士一人為名譽理事長、一至十人為顧問,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可連聘連任;唯「顧問」熱心參與和指導本會業務長達三年(含)以上,且對本會具有卓越貢獻者,得改聘為「終身顧問」,聘期不受限制,惟「終身顧問」人數至多(含)十人;前述人員皆得免繳納會費。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般會員及在職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仟元,一般學

            生會員為新台幣貳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一般性會員年會費:一般會員及在職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仟元,一般學生會員新台幣參佰元。

三、永久性會員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四、事業費。

五、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得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得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所友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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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友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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