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理工學院應用數學系教師【技術研發–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
112年1月5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次7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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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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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專利、技術移轉或創新之成果。
二、有關專業、管理之個案研究、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術競賽獎項,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成果。
三、有關產學合作、技術應用及衍生成果或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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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須符合下列各職級升等條件,始得以技術研發申請升等:
(一)升等教授: 1篇技術報告,2篇參考作,至少2件發明專利及2件智財技轉案者,且智財技轉金額需累計達70萬元以上。
(二)升等副教授以下:1篇技術報告, 1篇參考作,至少2件發明專利及2件智財技轉案者,且智財技轉金額需累計達45萬元以上。
(三)技術報告如為發明專利衍生者,至少應有一件發明專利係以本校為申請人。
送審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送審研發成果符合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出版或發表之規定。
二、以二種以上研發成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其屬一系列相關之研究者,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惟研發成果總件數,仍依未合併前之件數計算,總計五件。
三、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四、研發成果涉及機密者,送審人得針對機密部分提出說明,並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予以保密。
五、送審成果應附整體之技術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一)研發理念。
(二)學理基礎。
(三)主題內容。
(四)方法技巧。
(五)成果貢獻。
六、所提技術報告送審通過,且無本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第十六點第四項但書規定得不予公開出版或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者,應於本校網站、圖書館公開或於國內外相關出版品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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