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居住者)」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
A:
1.下列兩種人係屬居住者: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即在台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台設有戶籍,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含)183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入出境多次者,以實際居留天數累積計算)以上者,且每年需重新計算。
2.不屬前項所稱的個人,即為非居住者。例如:
(1)本國人士在台已被戶政單位除戶(即在台無住所),且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
(2)本國人士雖設有戶籍但於一課稅年度內均無入境紀錄者。
(3)本國人士雖設有戶籍但於一課稅年度內境內居住未滿31天,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非在中華民國境內。
(4)外籍人士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
3.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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