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7條: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
業需要,得經原分發服務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
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
原分發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
繼續列管。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之前四年不得於學期間申請辦公時間授予學
位之進修。
教務處─註冊與課務組 (05)271-7020
教務處─教學發展組 (05)271-7047
教務處─招生與出版組 (05)271-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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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民雄教務組 (05)226-3411 轉 1111~1115
教務處─通識教育中心 (05)2717180、271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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