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國立嘉義大學學則」第五章 修業年限與學分 第 二十條 中明確列出,二年制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一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二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四年制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一、二、三年級不得少於十五學分,四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學生若因特殊情況,經系主任核可後,每學期至多可減修該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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