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青年從事海外長期志工計畫」申請說明
一、補助對象
18歲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取得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證書,並透過依法設立之國內非營利組織或大專校院發函申請,惟如參與服務國家之官方計畫且取得相關同意證明,得由個人提出申請。
二、補助範圍:
至海外國家、地區或機構,提供志願服務計3個月(即90天)以上,且不跨年度執行,並於該年11月底前完成服務。
三、補助額度:
1. 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18萬元。
2. 受補助單位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20%以上經費。
四、申請時間:
1. 執行期間為1至11月者,於前一年度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
2. 執行期間為6至11月者,於當年度4月30日前提出申請。
3. 執行期間為9至11月者,於當年度7月31日前提出申請。
有意願申請者,請先至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網站(https://yopc.yda.gov.tw)填載資料,並於107年3月29日前將相關申請資料送達課外活動指導組,俾利後續送印及函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