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系務會議通過
‧ 本規程依據「國立嘉義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五款訂定之。
‧ 本系系務會議以系主任及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講師、助教組織。系主任為主席,討論本系教學、研究、人事、經費及其他有關事項。系主任視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 系務會議之召開,每學期至少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應出席人數提議,系主任得召開臨時會議。
‧ 系務會議非有應出席人員總額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總額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
‧ 系務會議議案之表決,得以無記名或舉手方式行之。
‧ 本系得按實際需要,經系務會議決議,設置各項委員會。
‧ 系務會議之決議,應正式列入紀錄,由系主任推行之。
‧ 本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核備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