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中國文學系課程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95.11.29九十五學年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6.17九十六學年第二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9.11.24九十九學年第一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嘉義大學中文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劃、
評估及審核適當之課程,
依據「國立嘉義大學課程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特設置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
另由教師志願或互相推選教師三人為委員,
校外專家委員一人,業界代表一人,
學生代表二人、畢業校友1人。
任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年,於每年六月份改選,
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 擬定本系課程開設原則。
- 協調及整合本系的開課資源及師資。
- 修訂本系專業必選修以及相關學程等課程。
- 修訂本系修業年限規定。
- 規劃其他與課程有關之事宜。
四、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
並得由召集人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五、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含)
出席始得開議,
其決議須有出席人員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