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學術發展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93年9月9日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年3月13日102學年度第2次學術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18日102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本院院務會設置要點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設立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學術發展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由各系所全體專任教師推選一人擔任委員,學術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得由院長遴聘顧問協助智財專利相關評估作業。
第三條 本委員會負責執行之工作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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