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國立嘉義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以下以 “本會”稱之,國立嘉義大學以本校稱之,資訊工程學系暨資訊工程研究所以本系稱之)。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連繫系友情感交流、增進與在校同學之互動、加強本會會員之合作以促進學術及專業研究、協助本系及系友之發展及提昇本系之榮譽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本系系辦公室。 |
第四條 |
本會每兩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
第五條 |
本會任務如下:
一、聯絡會員、出版會員名冊及會訊。
二、促進本系系友之間在工作與生活上之互助合作。
三、協助並督促本系之教學與研究。
四、辦理有關會員之康樂活動及福利事項。
五、協助本系系務發展及各種活動事項。 |
貳、會員 |
第六條 |
凡於本系肄、畢業本會之當然會員 |
第七條 |
凡現於本系就讀之同學皆為本會之學生會員。 |
第八條 |
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本系之教職員皆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
第九條 |
凡本會會員於資訊相關領域有傑出成就者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由理監事五人以上之署名推薦,並詳列其成就獲特殊貢獻之事蹟,經由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
第十條 |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之權益,每一會員為一權。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案、推動本會之會務與維護本會之名譽及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
第十二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三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四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參、組織 |
第十五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系友代表會為聯絡機構。 |
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成立理事會。其中本系系主任及本系系學會會長為當然理事;其餘理事七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前項理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名,遇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候補理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第十七條 |
本會設理事長一名,由理事中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負責主持會務,並於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未能參加,得指定理事一名代理主席。 |
第十八條 |
本會設監事三名,成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前項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監事一名,遇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監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第十九條 |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中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負責監察日常會務,並於監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如常務監事因故未能參加,得指定監事一名代理主席。 |
第二十條 |
為加強本系學生與畢業系友間之聯繫與協調,得成立系友代表小組以推展會務,系主任與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小組成員由系友代表若干人、系友校內代表與副代表各一名組成,於會員大會中推選系友代表各屆至少2人(含)以上。首屆系友校內代表由本系大三同學中推選之,任期一年;副代表由系友校內代表自主遴選,任期一年,任期結束後逕行升任系友校內代表並遴選下任副代表。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系友代表小組召集人由本系系主任擔任之。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因功能需求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各設主任委員一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
肆、職權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會員大會職權:
一、得制定、修改本會章程,並召開統一解釋章程疑義。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聽取理、監事之會務報告。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會務及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理事會職權: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二、議決理事長之辭職。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聘免本會之學生會員為工作人員。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監事會職權:
一、選舉及罷免監事長。
二、議決監事長之辭職。
三、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四、審核年度決算。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六條 |
一、本會系友代表職權:
(一)、 推行本會各項工作事項。
(二)、 維護各代表應屆之會員聯絡資料。
(三)、 收集並彙整本會各級會員對本會之建議並回報理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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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系友校內代表職權:
(一)、 組織與規劃系友會相關活動,為活動負責人,由系學會協助辦理活動。
(二)、 收集並彙整系內對本會之建議並回報理事會。
(三)、 聯絡各系友代表推行系內交辦本會之各項工作事項。 |
伍、會議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本校公告之校慶活動日召集並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二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及系友代表會議每年得召開一次,各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及代表會召集人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且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理、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或臨時系友代表會議。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之各種會議:理、監事會需有會員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系友代表會需有應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會員大會以實際出席人數為準,其決議須出席人數較多數人同意行之,方為有效決議。惟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行之,方為有效決議。 |
第三十條 |
系友代表召集人得以用委託或通信之方式,參與會議及投票表決。 |
陸、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式捐款及贊助。
二、其他合法之收入。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本系辦公室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本系系辦公室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本系)。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捐贈本校作為本系學生之獎助學金或歸屬本系之學生自治團體所有。 |
柒、實施及修正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本系辦公室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