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公告 > 重要公告

** 重要公告
*

日  期:2019-10-17
發布單位:師資培育中心
類  別:
標  題:教育部函釋說明教育實習機構進行教學活動時間計算原則疑慮一案

主旨:貴校請釋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教學活動時間計算原則疑慮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8年10月3日東大師培字第108007128號函。


二、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3條規定略以:「(第一項)實習學生符合法令規定資格,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得於教育實習期間,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下列教學活動:一、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救教學、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教學活動。二、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滿三個月之代課及幼兒園未滿三個月之代理教保服務。(第二項)前項教學活動,每週累計總節(時)數最高為十節(時),前項第二款代課或教保服務,每月最高為二十節(時);上開節(時)數,均不得計入第四條節(時)數及日數。(第三項)第一項教學活動,以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機構辦理者為限。」。

三、鑑於本辦法第23條第1項所稱教學活動與第1項第2款代課或代理教保服務之計算原則不同,爰應分別計算。

四、又實習學生於每日下午4時至5時從事之教學活動、每週三中午12時放學過後或每天中午12時放學過後之課後輔導,應依本辦法第23條規定列為每週累計教學活動總節(時)數計算。惟為維護教育實習品質,實習學生依本辦法第23條規定從事教學活動,宜量力為之。




*
* 附件檔案: *  實習輔導組簡簽 ( PDF) / ( )

到頁面頂端

*
國立嘉義大學 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心地址: 嘉義縣民雄鄉文隆村85號科學館3樓
電話: (05)-2263411 #1751~1776
師培中心E-mail: ctedu@mail.ncyu.edu.tw
課程組E-mail:cteducourse@gmail.com
實習組E-mail:internship@mail.ncyu.edu.tw
第二張教師證申請窗口:ncyuedu1775@gmail.com
地方教育輔導:ncyuedu66@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