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減免申請通知
◎請各班級班長協助於班會時將申請日期轉告同學並張貼公告,謝謝!
一、本校99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自99年11月15起受理申請,為配合教育部審核期限,請同學務必依規定時間提出申請。
二、符合學雜費減免資格條件:現役軍人子女、軍公教遺族、原住民學生、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三、學雜費減免一律採網路登錄申請,登錄資料後列印申請書一份,並檢附相關清
晰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需註明與正本無訛並蓋章)、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正本(父母及學生本人,不同戶者需各檢附,不得以戶口名簿影印本替用),
於期限內將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繳(寄)至學務處生輔組(民雄校區學務組)。
四、登錄網址:由本校網頁E化校園/校務行政系統/輸入帳號(學號)、密碼(身分證)/選取左邊選單『學雜費減免』完成資料登錄後點選『上傳』,再點選『列印』,並將申請表格列印出來,且在申請人及家長簽章處簽名蓋章否則文件視同無效。
五、檢附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應有詳細記事資料以備審查,不可將內容記事省略。
六、原住民學生、軍公教遺族因無異動,一次可登錄至畢業年為止。其他現役軍人
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
女等,每學期均需重新登錄申請。
七、為配合註冊繳費單出單,符合資格同學務必於期末前完成申請手續,次一個學期的繳費單才會直接扣除學雜費減免金額。
八、若已領取政府所提供之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原住民子女獎
助學金、勞工局勞工子女助學金、弱勢助學金、勞工子女助學金、農漁民子女
獎助學金、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金、受刑人子女助學金、榮民子女助學金等,
與學雜費減免僅能2擇1辦理,不得重複申請各項減免。
九、依據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3條規定(97.12.02.修正),需審查家庭年所得總額,家庭年收入不得超過新台幣220萬元(家庭年所得超過220萬元者請勿申請)。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2.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3.家庭中具有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學校或機關開立
之前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十、父母離異者,因學生非由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一方扶養,但仍有其資料得以申請,顯示父母雖離異但仍有聯繫,並非所稱取得所得資料困難,爰仍須列計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計。
十一、學期中證件有效期限逾期者,請主動補交新證件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民雄學務組),未繳新證件者需追繳學雜費。
十二、在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轉學等情形,不得重複申請。亦即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繳之費用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之費用不得重覆減免。
十三、本減免均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
十四、欲辦就學貸款者需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再辦就學貸款;低收入戶學生因學
雜費、平安保險費、住宿費全免,只能貸生活費、書籍費、校外住宿費,
其他請勿超貸;極、重度身心障礙子女因學雜費、平安保險費全免、如欲
申辦就學貸款只可貸書籍費、住宿費,其他項目請勿超貸。
十五、同學如逾期申辦或新辦者,下載的繳費單是未減免金額,請勿先繳費,請5天後再到嘉大E化校園à學雜費補單系統重新列印註冊繳費單再繳費。
十六、新辦減免同學若開學註冊前仍無法取得政府核發之新的身心障礙手冊,得以繳費單先註冊繳費,申辦時檢附繳費收據正本(2聯)及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辦理退費。
十七、新年度低收入戶學生證明、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證明文件,無法於期末前取得,可先以舊證件申辦減免,待取得新證件後需來學務處更換,否則需補繳學雜費。
十八、國稅局財稅中心表示每年10月底才能獲得最新年度之所得資料,而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資料,需依規定於9月上傳財稅中心審查,所以學雜費減免查核家庭年所得時間:例如99學年度第1學期查97年度家庭年所得,99學年度第2學期查98年度家庭年所得,財稅中心查調之範圍為學生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婚者,為學生及配偶),所得資料包括薪資、利息、股利、租賃等所得在內。
十九、各項學雜費減免辦法、額度,請上國立嘉義大學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學雜費減免網頁瀏覽。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