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數學系課程規劃委員會設置準則
89年8月25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90年8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3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2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系為規劃、評估及審核適當之課程,特設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由本系專任教師中票選四人、上屆之院課程委員代表、系主任及校外學者一人、業界代表一人、畢業校友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二人由碩士班及大學部學會會長擔任之。如遇缺則候補之,系主任為召集人。委員自每年八月一日起任期一年,於每年六月份改選,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之職權為處理本系下列事項:
1.規畫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
2.規畫相關專業學程供學生選擇。
3.評估課程之內容(分量)、銜接性與學分數是否適當。
4.規畫本系學生所需之通識課程。
5.研議本系課程自我評鑑相關事宜。
6.研議系務會議或系主任交辦與本系課程相關之事項。
四、本會之召開,得由召集人或本會委員1/2以上同意召開時召開之。
五、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人員1/2以上(含)出席不得開議。
六、本會之決議需有出席人員1/2以上之同意。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無故不出席,若經委員會認定無故未出席達2次者(經核准假者除外)應予解職,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八、本系之院課程委員會代表由該屆課程委員會當選委員中票數最高者任之,若多人同票時由課程委員就同票之委員中選之。
九、本組織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