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數學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設置準則
93年6月2日系務會議通過
99年2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3月3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6月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3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劃、處理研究生相關事務,特設置研究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本系專任教師五人組成,如遇缺則由候補委員遞補之,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之職權為處理和本系研究生相關之下列事項:
1. 規劃與 處理研究生相關事宜。
2. 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之分配規劃事宜。
3. 研究生擔任本系教學助理或其他工作之分配規劃事宜。
4. 和研究生相關之獎勵事項。(獎學金來源:捐贈收入,提撥給計算暨資訊科學組以及機率統計組每學期各年級成績優異者至多各1名(名額可流用),每名新台幣3,000元。發放原則:(1)每學期至少修讀2門本所專業科目(不含專題討論);(2)上學期學業成績有一科(含)以上不及格者(未達70分)或修讀大學部課程有一科(含)以上不及格(未達60分),不得支領;(3)若該組該年級研究生不足2人,則併入另一組該年級評比;(4)成績評比排序以前一學期修讀本所專業科目(不含專題討論)成績之平均高低為依據。)
5. 研議系務會議及系主任交辦之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系助教擔任。
第五條 本會會議之召開,得由召集人或本會委員1/2以上同意召開時召開之。
第六條 本會會議須有1/2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出席委員1/2同意方為決議。
第七條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無故缺席,若經委員會認定無故缺席達2次者(經核准假者除外)應予解職,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第八條 本設置準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院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