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理工學院應用數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89年8月25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90年8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8月1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6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9月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9月8日院教評會審議通過
97年9月16日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98年11月2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2日98年學度第4次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98年12月29日98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月19日校長核定公佈實施
100年2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03月01日99學年度第8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3月15日99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9月6日100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9月14日100年學度第2次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00年9月27日100年學度第1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00年10月17日校長核定公佈實施
105年12月21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3月22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5月10日105學年度第13次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06年6月20日105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06年7月13日校長核定公佈實施
111年月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6月6日110學年度第14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11年6月21日110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7月19日校長核定公佈實施
一、 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理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應用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八條暨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設置應用數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系教評會由五至九人組成之,並置候補委員一人,送請院長轉請校長核聘,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由本系未曾因違反學術倫理而受校教評會處分,學術俱佳、公正、熱心,五年內於本系認可之國內、外學術期刊或研討會上有發表文章一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含)以上或曾獲專利一項(含)以上或發表於具有審查制度之出版單位專書一本(含)以上之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中推選產生。教授人數需佔教評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且副教授不得執行對教授資格之審查,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ㄧ人為主席,教授不足者,由系就校內外學術領域性質相近系(所)教授或國內研究機構具有相當教授資格之研究人員中遴聘若干人,經系務會議通過,送請院長轉請校長核聘。系教評會於開學後一個月內仍未組成時,得由院長推薦符合前段資格若干人,併同已推選之委員,陳請校長核聘後組成之。推選及遴聘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教師評審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一)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及薪級之審議。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之審議。
(三)教師(研究人員)續聘、不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名譽教授致聘之審議。
(五)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六)教師年資加薪、年功加俸及獎懲事項。
(七)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之審議及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八)校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依法令應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四、本系必要時得比照系教評會組成方式,聘請校內外資深學者組成臨時性聘任或升等審查小組,負責教師聘任或升等事宜,事後該小組即解散之。該審查小組名單須由系務會議推舉後,送系教評會審議決議,依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可後聘任之。
五、 系教評會由系主任或由二分之一以上(含)委員連署不定期召開之,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之出席,始得開議。各項議案應經出席並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始得通過。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復聘及資遣審議之出席及決議門檻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審議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之出席及決議門檻,另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辦理。
聘任及升等案之審議不得低階高審,低階委員應迴避聘任及升等案之審查及表決,低階委員迴避後如不足法定應出席人數,應依規定補足法定應出席人數,始得繼續討論,出席並參與表決之人數亦應符合法定應出席人數。應出席並有表決權委員,如因故無法參與審查及表決,得經系務會議決議推選符合教評會所定資格條件之校內外高階教師擔任個案之臨時委員,以補足法定應出席人數,並依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可後聘任之。
系教評會因出席委員缺席至未達開會額數,致影響成會連續兩次者,應於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委員,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得對無故不出席者,為解除委員職務之處置決議。必要時得決議簽奉校長核可後由候補委員遞補。如遞補有困難,應即依規定重新組成教評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或無故不出席。委員於任期中講學、研究、進修、休假研究六個月以上(含)或留職停薪者;或經系教評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解除其委員職務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六、 系教評會對審查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再作成決定,投票採無記名單記方式進行。
表決時棄權或投空白及廢票者,均應計算在參加表決者之總數。在場委員未領票或領票後拒絕投票均視為棄權。表決票應當場封緘,並經會議主席及委員推選之監票委員簽名後妥當保存,如須拆封查驗票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評審過程中,如有認定之疑義,應讓當事人有提出書面或口頭答辯之機會。但關於教師升等專門著作之評審,系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並在選票條列學術專業具體理由後,經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委員之認可,得否決著作審查結果外,否則即應尊重審查人之判斷。系教評會委員除考量名額之限制,或因對教學、研究、服務成果、任教年資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系教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當事人列席教評會陳述意見及教評會對陳述意見之回應,應於會議紀錄中載明。
系教評會不宜邀請非案件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
系教評會議事運作未規定者,適用內政部發布施行之會議規範有關規定。
七、 系教評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或為送審人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或代表作之共同作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審。
有具體事實,足認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系教評會決議之。
系教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主席得經教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委員迴避時,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人數。
委員迴避後如不足法定應出席人數,得經系教評會決議由系務會議推選符合該教評會所定資格條件之校內外教師,依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可後聘任,擔任該議案之臨時委員,補足法定應出席人數,以行使委員職務,並應將臨時委員名單於事前通知當事人。
八、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或有關教師重大事項之審議,如事證明確,而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九、本系接獲教師疑涉違法之檢舉案或建議懲處案時,依行政流程通報校方,依學校相關辦法處理。
十、 系教評會委員對於會議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有洩漏資料之情事,以維持評審之公正。
十一、審議之紀錄,應陳報院長核定後執行。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