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理工學院應用數學系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96年7月2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96年10月9日96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96年10月17日96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98年3月2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98年4月8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98年4月16日97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0年3月17日99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100年4月12日99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0年4月18日校長核定公佈實施
100年12月22日100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年4月1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年4月28日103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9月3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年9月15日104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年12月23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105年1月13日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5年2月26日104學年度第6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理工學院應用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教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專業品質與水準,特依據「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校辦法)第十一條及「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校要點)第六條、「國立嘉義大學理工學院教師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院要點)訂定「國立嘉義大學理工學院應用數學系教師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每四年辦理專任教師評鑑。
受評期間滿三年(六學期)以上之專任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
除免評鑑者外,專任教師八年內至少應接受一次教師評鑑,未接受評鑑者以一次評鑑未通過論,因生產育兒或遭遇重大變故者,不在此限。
三、本系教師評鑑應提出其受評期間之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教師應接受評鑑期間之計算,不包括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期間。未提出者,以該次評鑑未通過論。
受評之當學年度除有重大理由,經簽准同意者外,皆應接受評鑑。
對應接受評鑑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四、本系專任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接受評鑑: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曾獲頒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者。
(四)副教授以上,於評鑑辦理當學年度年滿六十歲以上者。
(五)於評鑑辦理當學年度已獲准申請退休者。
本系專任教師於受評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一次接受評鑑:
(一)曾獲頒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一次者。
(二)曾擔任行政院所屬機關單位專題研究計畫或科技部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主持人或總主持人平均每年一件以上者。
(三)主持民間機構產學合作計畫累計金額達三十萬元以上者,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商號等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等,因職務身分所取得之產學合作計畫不予以採計。
(四)技術移轉或專利授權累計金額達三十萬元以上者。
主持之計畫以計畫執行結束日期為主,超過一年以上之多年期計畫,以核定年數計算,每一年以一件計算,二年之研究計畫,以二件計算,以此類推。若為申請延長以致超過一年以上,以原核定之一年期為主,以一件計算;已採計之研究成果,不得再重複採計。
各項免接受評鑑條件由當事人舉證,教務處(教學部分)、研究發展處(研究部分)、以及人事室協助提供資料,由本系教師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師評鑑委員會)依具體事例認定之。
五、本系應於評鑑當學年度開始時組成系教師評鑑委員會,負責本系教師之評鑑工作。系教師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二)、其餘委員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校內外傑出人士擔任,提報系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且校外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六、本系應於評鑑當學年度二月底前,列出當年度應接受評鑑與申請免評鑑之教師名單。受評教師應備妥受評資料,本系應於四月底前完成評鑑工作,並將結果陳報院。院應於五月底前完成評鑑工作,並於評鑑完成後七日內將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教師。並將評鑑結果及評鑑會議紀錄,報教務處彙整後,提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
申請免評鑑未通過者,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向本系補辦評鑑。本系於兩個星期內完成審查送院辦理。
七、教師評鑑應本客觀審慎原則,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項目為之,各項目分數採除以受評期間年數再乘四計算,各項目總和滿分為一百分,惟專案教學人員則以教學項目總和一百分計算。以各委員所評總分之平均值達七十分者,為通過評鑑。
各評鑑項目之比率規定如下:
(一)教學佔百分之三十、研究佔百分之四十、輔導及服務佔百分之三十;
(二)教學佔百分之六十、研究佔百分之二十、輔導及服務佔百分之二十;
(三)教學佔百分之四十、研究佔百分之四十、輔導及服務佔百分之二十;
前述三項之分數比率由受評教師擇一接受評鑑。專案教學人員由本系參酌前項規定予以評鑑。
八、教學項目以受評期間之表現來評鑑,計分以百分計,佔評鑑成績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義務授課(限於本校部分)每學期每學分(鐘點)得加一.五分。
(二)、論文指導:指導完成碩士論文每篇得加二分、完成博士論文每篇得加四.五分;指導完成碩專班技術報告每篇得加一.五分;指導大學生專題研究(含畢業製作),並完成專題研究報告撰寫(或作品展演)每篇得加一.五分。論文為聯合指導者,該加分除以指導人數。
(三)、新知識課程【因應實際發展趨勢及發展特性,經系課程委員會規劃應開授之新課程】開授:每門第一次開課最高得加至十分,但限在職入校服務第二年起採計。
(四)、每學期每門課(同一教材,不以班級數多寡認定)有更新內容(含教材教具開發更新),且輔以佐證確認者,每學期每門課得加至Ο.八分,受評期間最高得加至十分。
(五)、受評期間獲本校教學特優獎者,績優實習指導教師者,每次得加七.五分;獲教學肯定獎者,每次得加三.八分。獲本院教學績優獎者,每次得加一.五分,獲系級教學績優獎者,每次得加Ο.八分(擇一採計)。
(六)、教學意見調查:以受評期間每學年學生反應調查之平均值,以校務行政e化系統中之資料為準,平均值三.五得基本分十分,每增加Ο.一者,累加一分,以此類推,平均值未達三.五者,以平均值計算。對於使用語言行為左右學生,影響評量結果者,經查屬實,視情節輕重,得扣減二分。以上每學年計算一次。
(七)、實施網路課程教學(含同步或非同步教學,並使用學校教學輔助平台或自行架設網站)且經由電算中心出具證明者,每學期每門課至多得加Ο.八分。
(八)、與教務行政單位配合情況:受評期間教師參加教務處及各院、系所所舉辦之提升教學品質與技能相關研習會者,每次得加Ο.四分,及其他與教學行政相關事項之配合,每項得加Ο.四分,滿分得加至十分。對於無正當理由學期成績遲交、更改、停開已達開課人數之課程者,每次扣減二分。對於無正當理由未將教學大綱上網、無正當理由未將期中評量成績上傳者,每次扣減一分。以上每學年計算一次。
(九)、教師獲邀赴國外講學成效優良者每學期得加至二.三分,最高得加至十分。
(十)、參與本校提升教學品質之教學卓越計畫工作或其他具有客觀佐證之教學績效,經由系教師評鑑委員會審查通過每項至多得加一.五分,最高得加十分。
(十一)、依據教師之教學表現勤惰、配合程度、課程難易、給分鬆緊、教材教具之品質等其他因素,由系教師評鑑委員會給予總評,最高得加減五分。
九、研究項目以受評期間之表現來評鑑,計分以百分計,佔評鑑成績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六十,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研究計畫(限計畫經費進入本校部分,經查屬實者):
1、有審查制度之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不含科技部計畫):每年每件主持人加七.五分,共同(協同)主持人加三.八分,每超過六十萬元者主持人得再加Ο.八分。
2、無審查制度之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不含科技部計畫):每年每件主持人加三分,共同(協同)主持人加一.五分。
3、有審查制度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立案私人機構之委託研究計畫:每年每件主持人加三分,共同(協同)主持人加一.五分,每超過六十萬元者主持人得再加Ο.八分。
4、無審查制度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立案私人機構:每年每件主持人加一.五分。
5、獲科技部整合型總計畫主持人每年每件加十五分,子計畫主持人每年每件七.五分;一般型研究計畫主持人每年每件加九分,計畫共同主持人每年每件加四.五分,每超過六十萬元者主持人得再加Ο.八分。
6、指導學生申請科技部之大專生研究計畫每件二分,獲補助者,每件四分。
7、連續三年申請到行政院所屬機關單位計畫主持人者,額外再加十分。
8、其他(對研究計畫配合或協助表現優異具佐證者,每項至多採計一.五分,最高可採計十分)
(二)、研究成果:
1、教育部國家講座二十二.五分。
2、教育部學術研究獎,每年得加十五分;教育部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每年得加十分。
3、國際學術團體頒授研究獎,每次得加十一.三分。
4、科技部特約研究人員獎,每年得加十五分;科技部獎勵特殊優秀人才I,每年得加十五分;科技部獎勵特殊優秀人才II,每年得加七.五分。
5、本校傑出研究教師獎,每年得加七.五分;本校特聘教授I,每年得加十五分;本校特聘教授II,每年得加七.五分。
6、其他國內各類傑出研究或學術獎,每次至多加七.五分。
7、專利:獲國內專利,每件新式樣得加三.八分;新型得加七.五分;發明得加十一.三分。國外專利每件得加十一.三分。
8、智慧財產技術轉移:每件得加十一.三分。
9、其他(每項至多可加一.五分,至多採計十分)。
(三)、期刊、論文、專書:
1、發表於國際及全國性學術期刊論文(至少有兩位審查者的期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擇一)每篇三.八分,其餘作者為Ο.八分,若收錄於SCI、SSCI、EI或同等級國際性知名期刊、或TSSCI、THCI Core等期刊,每一作者得再加三.八分,系教師評鑑委員會可依其領域別得再增減三分。
2、發表於校級學報論文(至少有兩位審查者的期刊),或收錄於論文集及專書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擇一)每篇三分,其餘作者為Ο.八分,系教師評鑑委員會可依其領域別得再增減二分。
3、參加校級及區域級以上學術研討會論文,口頭發表(發表者或通訊作者)每篇得加二.三分,壁報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擇一))每篇得加一.五分(收錄於有ISBN論文集每篇得再加Ο.八分、國際研討會每篇得再加一.五分),其餘作者,每篇得加Ο.四分,系教師評鑑委員會可依其領域別得再增減一分。
4、經公開出版發行之專書(有ISBN者),專書章節作者每章二.三分,每本至多十一.三分;系教師評鑑委員會依其領域別得再增減五分。專書為共同著作者,該加分除以著作人數。
5、其他(公開投稿或翻譯專業文章公開發表具佐證事實,每篇至多可加一.五分,至多採計十分)
(四)、依據教師之研究表現積極性、研究動力趨勢、共同研究配合程度、研究環境設備等其他因素,逐年考量,由系教師評鑑委員會給予研究表現總評,最高得加減十分。
十、輔導及服務項目以受評期間之表現來評鑑,計分以百分計,佔評鑑成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行政服務
1、兼任一、二級主管或中心主任,每半年每件得加二.五分。
2、擔任無給職校、院、系級各委員會之工作每半年每件得加一.五分。
3、擔任行政助理、特別助理等,每半年每項至多得加一.五分。
4、負責規劃與管理系所軟硬體等工作,每年每件至多得加二分。
5、參與大學博覽會或招生宣導、協助校內各項招生考試監考、試務、命題、口試、評審工作,每次每項得加二分。
6、其他行政服務(每項至多得加二分,最高採計二十分)。
(二)、輔導服務
1、兼任導師或社團、刊物、代表隊指導教師、學生輔導中心輔導老師,每年得加四分。獲績優社團指導老師者,每次得加五分。
2、擔任系、所學會指導老師者每年得加四分。
3、主辦或協助學生展演活動,主辦全國性者每次得加八分,主辦跨縣市區域性者每次得加六分,主辦校級者每次得加五分,主辦院、系級者每次得加四分,協辦者每次折半計分。
4、指導服務學習課程,每學期得加一.五分。班級獲服務學習競賽特優獎,指導教師每次得加五分,優等獎每次得加三分,績優獎每次得加二分。
5、輔導新進實習教師,每學期得加二分。
6、帶領學生赴國外進行專業性之論文發表或參訪活動者,每次得加五分。
7、其他實際從事學生輔導工作,每項至多得加二分,最高採計十分。
8、受評期間獲本校優良導師績優獎者,每次得加五分;獲肯定獎者,每次得加三分;獲各院優良導師者,每次得加二分。
(三)、專業服務
1、主辦推廣教育,每次得加四分,授課及協辦者,每次折半計算。
2、擔任學術期刊或學報主編、副主編每年得加五分,執行編輯、編輯委員、指導委員者,每年每項得加三分,若期刊屬於SCI、SSCI、EI、AHCI、TSSCI或TAHCI等國際性之名期刊,得再加五分,若期刊之impact factor≧五.0者,再加三分;學術期刊論文審查,每篇得加三分,若期刊屬於SCI、SSCI、EI、AHCI、TSSCI或TAHCI等國際性之名期刊,再加三分,若期刊之impact factor ≧ 五.0者,再加二分。
3、辦理或主持國際性(國外)教育訓練講座,或研討會、講習會,每次至多十分,辦理或主持國際性(國內)教育訓練講座,或研討會、講習會,每次至多八分,辦理或主持全國性者,每次至多六分;辦理或主持區域性者,每次至多四分;協辦者,折半計分。
4、參與國際性(國外) 教育訓練,或研討會、講習會,每次至多五分,參與國際性(國內) 教育訓練,或研討會、講習會,每次至多三分;參與全國性教育訓練,或研討會、講習會,每次二分,校內每次一分。
5、指導學生參加國際性比賽,獲第一名十五分,第二名十二分,第三名十分,佳作六分;特優十五分、優等十二分、甲等十分。其他相同等級之獎項由院、系(所)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認定。
6、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性比賽,獲第一名十分,第二名八分,第三名六分,佳作四分;特優十分、優等八分、甲等六分。其他相同等級之獎項由院、系(所)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認定。
7、指導學生參加校外比賽獲第一名八分,第二名六分,第三名四分,佳作二分;特優八分、優等六分、甲等四分。其他相同等級之獎項由院、系(所)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認定。
8、指導學生參加校內比賽,第一名校級者得加六分、院級者五分、系級者四分;第二名校級者五分、院級者四分、系級者三分;第三名校級者四分、院級者三分、系級者二分;前述各層級佳作皆為一分。
9、擔任校內博士論文口試委員,每位得二分,碩士論文口試委員,每位得Ο.五分,大學專題口試委員,每位得Ο.二分。
10、擔任校外學術性學會或推廣服務性協會職務,或參與校外各項推廣活動或教學(如擔任各級學校、文化中心、社教單位、非營利性社團或法人等所推動之各項文教活動之顧問、評審、講座、志工者),每年每次得加三分。
11、擔任政府單位各類委員、顧問、評審、講座等工作,每年每項得加三分。
12、受校內外機構邀請做專業學術性演講、評論或評審,以擴大專業服務範圍與功能,強化產官學之理論與實務合作效能,進而提昇校譽者,校外每次得加三分,校內每次得加二分,赴國外者,得再加三分。
13、擔任校、院、系友會之重要職務工作者,每年每件依校、院、系所分別加二至四分。
14、擔任校外、政府各級機關與學術性相關之命題、審題、試教、口試、評審等試務委員工作,每年每次得加二分。
15、其他與本職相關之特別服務項目,每年每項至多得加二分,最高採計二十分。
(四)受評期間獲本校服務傑出獎者,每次得加七.五分;獲服務優良獎者,每次得加三.八分。
(五)依據教師之輔導服務表現積極性、與系所配合程度、與學生互動等其他因素,逐年考量,由系教師評鑑委員會給予輔導服務表現總評,最高得加減五分。
十一、教師評鑑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與決議。有具體事實足認教師評鑑委員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偏頗之虞者,受評鑑教師得向教師評鑑委員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委員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教師評鑑委員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委員中有前三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教師評鑑委員會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十二、未通過評鑑之教師,次ㄧ學年度應接受「再評鑑」,且不得於校內超授鐘點、校內(外)兼職、兼課與借調。
教師經過第一次再評鑑仍未通過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分外,並提請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一學年度不得受理教師提出升等或改聘,以及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教師經過第二次再評鑑仍未通過標準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並提請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一學年度給予不晉薪、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處分,並依規定程序辦理。
教師經過第三次再評鑑仍未通過標準者,除依前三項規定處分外,並提請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處分,並依規定程序辦理。
自校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公告實施後之新聘教師經連續兩次再評鑑仍未通過標準者,提請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處分,並依規定程序辦理。
受評鑑教師評鑑分數一百分者,下一次評鑑總分加五分;九十五分以上,未達一百分者,下一次評鑑總分加四分;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下一次評鑑總分加三分。
對於未通過評鑑之教師,由院及本系針對其教學、研究,或輔導及服務方面進行協助與輔導。
十三、受評鑑教師對評鑑結果不服者,應於收受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申覆書,向院教師評鑑委員會提起申覆。經申覆後,如仍對院教師評鑑委員會之決定不服者,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如仍不服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決定,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當年度因對評鑑結果不服提出申覆,或因申請免接受評鑑有爭議等因素之影響而無法依規定期限完成評鑑者,應於下學年度繼續接受評鑑。
十四、本系應依本校辦法、本校要點、院要點及本要點之規定,並參酌本系教師專業與特色,訂定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評鑑項目之百分比,經系務會議通過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作為本系教師通過評鑑之依據。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