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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 ( 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 ) 一、本要點依召集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就讀專科以上學校之學生,經各學校查驗學籍屬實,並具有後備軍人或 補充兵身分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儘後召集。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訓練期 滿結訓,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入學時,以公告或書面通知當學年度考取之新生 (包括轉學生)繳驗退伍(補充兵結訓)證明及身分證(影本),交由 學校辦理儘後召集申請。 四、學校應於學期學校正式上課日起二個月內,依申請儘後召集之學生戶籍 地(直轄市、縣【市】)分別繕造儘後召集申請學生名冊,函送直轄市、 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儘後召集,其有效期限至其預定畢業日止。 五、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接到學校造送之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 經查符合申請儘後召集情形者,將名冊送還原申請學校,對不得申請儘 後召集者於備考欄註明。原申請學校對未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得於接 到核定通知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核。 六、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當年十月二十日 前,繕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送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繼續 辦理儘後召集。 前項學生復學、轉系(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均應重新申請辦 理儘後召集。 七、應受召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儘後召集: (一)未具學籍。 (二)學籍無修業年限。 八、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儘後召集原因消滅: (一)畢業。 (二)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 前項第一款之學生(不包括第一學期)免造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名冊。 第一項第二款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之學生,其肄業之學 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繕造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學生名冊,通 知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廢止其儘後召集核准。 九、協調配合事項: (一)各校承辦學生儘後召集業務人員,應恪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 以免觸犯刑章。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邀集國防部共同辦理學生兵役業務輔導訪視, 獲績優學校,由本部陳報兵役主管機關敘獎,以資鼓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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