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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19-05-13
發布單位:國際事務處
類  別:
標  題:107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 及外國學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

相關重點:

(一)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本部訂有 「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

(二)107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符合上開要點第 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本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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