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國立嘉義大學電子計算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屬之資訊資產的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以符合相關法令、法規之要求,使其免於遭受內、外部蓄意或意外之威脅,並衡酌本中心之業務需求,訂定本政策。
2.1 本政策適用範圍為本中心之全體人員、委外服務廠商與訪客等。
2.2 資訊安全管理範疇涵蓋11項領域,避免因人為疏失、蓄意或天然災害等因素,導致資料不當使用、洩漏、竄改、破壞等情事發生,對本中心造成各種可能之風險及危害,各領域分述如下:
2.2.1 資訊安全政策訂定與評估。
2.2.2 資訊安全組織。
2.2.3 資訊資產分類與管制。
2.2.4 人員安全管理與教育訓練。
2.2.5 實體與環境安全。
2.2.6 通訊與作業安全管理。
2.2.7 存取控制安全。
2.2.8 系統開發與維護之安全。
2.2.9 資訊安全事件之反應及處理。
2.2.10 業務永續運作管理。
2.2.11 相關法規與施行單位政策之符合性。
為維護本中心資訊資產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並保障使用者資料隱私之安全。期藉由本中心全體同仁共同努力以達成下列目標:
3.1 保護本中心業務服務之安全,確保資訊需經授權人員才可存取,以確保其機密性。
3.2 保護本中心業務服務之安全,避免未經授權的修改,以確保其正確性與完整性。
3.3 建立本中心業務永續運作計畫,以確保本中心業務服務之持續運作。
3.4 確保本中心各項業務服務之執行須符合相關法令或法規之要求。
4.1 本中心應成立資訊安全組織統籌資訊安全事項推動。
4.2 管理階層應積極參與及支持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並授權資訊安全組織透過適當的標準和程序以實施本政策。
4.3 本中心全體人員、委外服務廠商與訪客等皆應遵守相關安全管理程序以維護本政策。
4.4 本中心全體人員及委外服務廠商均有責任透過適當通報機制,通報資訊安全事件或弱點。
4.5 任何危及資訊安全之行為,將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或依本校之相關規定進行議處。
為評量資訊安全管理目標達成情形,特訂定資訊安全管理指標如下:
5.1 定量化指標
5.1.1 確保本中心資訊服務可用性之要求如下:
5.1.1.1 資訊機房維運服務達全年上班時間90%以上。
5.1.1.2 關鍵業務系統服務達全年上班時間93%以上。
5.1.2 確保因資通安全事件、異常事件、其他安全事故所造成系統、主機異常而中斷營運服務之情事,每年不得超過次數如下:
5.1.2.1 資訊機房維運服務中斷,每季不得超過6次。
5.1.2.2 關鍵業務系統服務中斷,每季不得超過4次。
5.1.3 確保因資通安全事件、異常事件、其他安全事故所造成系統、主機異常而中斷營運服務之情事,每次最長不得超過工作小時要求如下:
5.1.3.1 資訊機房維運服務中斷,每次最長不得超過8工作小時。
5.1.3.2 關鍵業務系統服務中斷,每次最長不得超過8工作小時。
5.1.4 應適當保護本中心資訊資產之機密性與完整性,每年至少需進行乙次風險評鑑及風險管理。
5.1.5 為確保資訊需經權責單位授權才可存取,以確保其機密性,每年發生機密等級資訊外洩之事件不得超過乙次。
5.1.6 為確保本中心教職員生資料(如:校務行政系統資料庫)之正確性與完整性,每年應無發生資料遭未經授權竄改之事件。
5.1.7 為確保本中心資訊安全措施或規範符合現行法令、法規之要求,每年至少需稽核乙次。
5.1.8 維護及演練業務永續運作計畫每年至少需進行乙次,以確保本中心資訊業務服務得以持續運作。
5.2 定性化指標
5.2.1 應定期審查本中心資訊安全組織人員執掌,以確保資訊安全工作之推展。
5.2.2 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要求,依員工職務及責任提供適當之資訊安全相關訓練。
5.2.3 應定期審查本中心資訊安全組織人員執掌,以確保資訊安全工作之推展。
5.2.4 應確保資訊不因傳遞過程,或無意間之行為,透漏給未經授權之第三者。
5.2.5 應加強存取控制,防止未經授權之不當存取,以確保本中心資訊資產已受適當之保護。
5.2.6 本中心資訊系統開發應考量安全需求,並定期稽核安全弱點。
5.2.7 應確保所有資訊安全事件或可疑之安全弱點,均依循適當之通報機制向上反應,並予以適當調查及處理。
6 審查
本政策應每年至少審查乙次,以反映政府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並確保本中心業務永續運作之能力。
本政策經「資訊安全委員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