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聯絡人:楊弘道組長、李文茹專案組員
電話: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有關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其111年開國紀念日連假之差勤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故本校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應於111年1月1日(星期六)開國紀念日放假1天。
二、本校計畫專任人員(含專任研究助理及博士後研究人員)如與計畫主持人約定111年1月1日(星期六)為休假或例假者,則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前一個上班日(110年12月31日,星期五)調整補休假1天,惟111年1月1日未在職者,不得於110年12月31日補休,110年12月31日(星期五)仍須出勤。
三、如因計畫需要計畫專任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專任研究助理)於開國紀念日加班者,須先徵得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於事前提出加班申請,並由計畫經費支給2倍薪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或依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如附件),在徵得個別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將開國紀念日與其他工作日(載明日期)進行調移。
四、另因計畫需要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於開國紀念日當天出勤者,須先徵得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同意,並由計畫經費支給2倍工資(助學金)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五、惠請各單位及計畫主持人協助轉達所屬師生同仁及計畫專任人員周知。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全體教師
研究發展處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