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聯絡人:楊弘道組長、李文茹專案組員、楊宗穎專任助理
電話: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有關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之計畫專任人員【含專任研究助理及博士後(級)研究人員】因110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畢特別休假工資請領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另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之計畫專任人員特別休假應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休畢為原則,惟倘遇有因執行計畫需要而無法於年度內或契約終止前休畢特別休假者,應發給之工資數額,需由各單位/計畫經費支應(特別休假工資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月薪/30*未休畢日數)。
此致
各一級行政單位
研究發展處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