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聯絡人:楊弘道組長、李文茹專案組員
電話: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修正內容詳如說明。
說明:
一、教育部轉行政院及勞動部函以,修正公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及第9條,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第2條第2項第6款有關書面應記載事項:「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二)增列第9條第2項後段條文文字:「……;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二、檢附教育部、勞動部來文及修正後條文如附檔。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全體教師
研究發展處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