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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2-10-09
更新日期:2012-10-24
類  別:
發布單位:研究發展處

轉教育部函有關各大學校院工程相關系所以中華工程教育學會認證結果申請免受本部委託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辦理系所評鑑之條件,請 查照。

主旨: 有關各大學校院工程相關系所以中華工程教育學會(以下簡稱IEET)認證結果申請免受本部委託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評鑑中心)辦理系所評鑑之條件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IEET係經本部認可之國內專業評鑑機構,各大學工程相關系所經IEET認證通過者,得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申請免接受本部相同類型評鑑(相關文號:99年6月21日臺高(二)字第0990103277B號)。

二、惟為避免學校接受2套不相同之評鑑機制,並減輕學校評鑑工作負擔,以IEET認證結果申請免評之條件調整如下:

(一)自本(101)年起,本部不予設定有效期限為3年(不含期中審查)始得免評之規定,凡申請IEET認證之系所,即得免接受本部委託評鑑中心辦理之系所評鑑(含追蹤評鑑)。

(二)倘學校不再申請IEET認證,即需接受本部委辦之評鑑,另IEET認證結果持續不佳之系所,本部亦將另研商配套措施。

三、有關前揭申請免受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符合「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試辦條件之34所大學,請於第1階段申請「自我評鑑機制」認定之「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書」中敘明申請「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之系所,即得免納入自我評鑑範圍,無需再向評鑑中心申請免評。

(二)其餘仍需接受本部委託評鑑中心辦理之「通識教育暨第2週期系所評鑑」學校,請依程序向評鑑中心申請免受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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