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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2-12-29
發布單位:研究發展處
類  別:
標  題:【差勤管理】有關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其112年開國紀念日連假之差勤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通 知

中華民國1111229
聯絡人:楊弘道組長、李文茹專案組員、楊宗穎專任助理
電話:
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有關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其112開國紀念日連假之差勤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自10611日起勞工之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故本校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應於11211日(星期日)開國紀念日放假1天。

二、本校計畫專任人員(含專任研究助理及博士後研究人員)如與計畫主持人約定11211日(星期日)為休假或例假者,則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後一個上班日(11212日,星期一)調整補休假1

三、如因計畫需要計畫專任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專任研究助理)於開國紀念日加班者,須先徵得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於事前提出加班申請,並由計畫經費支給2倍薪資勞動基準法第39條);依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如附件)在徵得個別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將開國紀念日與其他工作日(載明日期)進行調移

四、另因計畫需要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於開國紀念日當天出勤者,須先徵得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同意,並由計畫經費支給2倍工資(助學金) (勞動基準法第39)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計畫主持人、計畫勞動型助理人員

研究發展處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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