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聯絡人:楊弘道組長、李文茹專案組員
電話: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級)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至特殊作業場所執行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須實施特殊健康檢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之勞動型助理人員如異動至特殊作業場所(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一所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敬請知會環安中心職安組;另使計畫勞動型助理人員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於變更其作業時,依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九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以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規定。
二、檢附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含附表一及附表九)如附檔,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全體教師
研究發展處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