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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19-01-28
發布單位:研究發展處
類  別:
標  題:【差勤及薪資】本校產學合作計畫項下助理人員約用差勤管理及薪資助學金請領相關事項

通 知

中華民國108123
聯絡人:楊弘道組長、李文茹專案辦事員
電話:
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本校產學合作計畫項下助理人員約用、差勤管理及薪資/助學金請領相關事項,自1081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業於10818日本校107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報告在案。

二、本校產學合作計畫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之長期約用,原作法為每學期約用1次,為提升行政效率、簡化作業流程,自1081月起在計畫執行期間得辦理1次約用,無須於每學期均提出約用申請。

三、本校產學合作計畫約用之兼任研究助理(不含「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研究酬金-講師級」及「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研究酬金-助教級」)須為在學學生,為審核其在學身分,於紙本約用時須由計畫主持人或兼任研究助理本人提供在學證明,其在約用期間請領助學金或薪資時,除完成約用之該學期不需檢附在學證明外,其他學期需在請領3月及10月份助學金或薪資時隨印領清冊檢附在學證明,以利審核其在學身分。例如:李生於計畫108D1-100之約用職別為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研究助學金-碩士班研究生,約用期間為108215日至1081231日,請領2月份助學金時不需檢附在學證明,但請領10月份助學金時則必須檢附在學證明;另楊生於108D1-100之約用職別為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研究助學金-碩士班研究生,約用期間為10811日至1081231日,請領1月份助學金時不需檢附在學證明,但請領3月及10月份助學金時則必須檢附在學證明。

四、如計畫約用之兼任研究助理(不含「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研究酬金-講師級」及「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研究酬金-助教級」)因個人或外在因素於學期中休學或退學時,計畫主持人應立即督促該生完成離職手續,且不得再簽署該生助學金或薪資之申請

五、為建立各計畫助理差勤管理機制,並符合科技部、審計部及教育部等相關規定,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任研究助理:

1. 行政單位研究計畫專任研究助理比照行政人員採刷卡簽到退,請於約用完成後至研究發展處辦理校園IC卡,每日上下班憑此卡刷到及刷退。

2. 學術單位研究計畫專任研究助理因考量計畫執行特殊情形,自1081月起採紙本簽到退【本校研究計畫專任研究助理簽到(退)表請至研究發展處網站下載,研究發展處/計畫助理專區/表單下載】,該表按月(隨同薪資清冊)送研究發展處存查

(二)兼任助理:自1081月起採紙本簽到退【本校研究計畫兼任研究助理簽到(退)表請至研究發展處網站下載,研究發展處/計畫助理專區/表單下載】,該月填妥簽到退紀錄後,由計畫主持人存查

(三)臨時工:工資(工讀費)請領時須檢附工作日誌表。

六、為求教育部「學生兼任助理月領薪資未達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人數清冊及統計表」資料填報準確及順利,10511日起,舉凡各式印領清冊如涉及產學合作計畫項下助理人員之研究助學金、薪資及臨時工資等,應於用途說明文末加註學習型勞動型以利區分填報內容(紙本、請購系統須同步加註)。

 

此致

各一級行政單位、各學院、師資培育中心、語言中心

研究發展處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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