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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0-01-08
發布單位:研究發展處
類  別:
標  題:【差勤管理】有關實施彈性上下班機制之各級機關、公立學校所僱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休息時間

    勞基法第35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勞動,俾利其體力之恢復;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實施彈性上下班制度,所僱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依法應有之休息時間,如配合機關連續服務型態於工作中實施,得認符合上開規定意旨。至勞工於工作完成後,或因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致繼續工作,於工作完成後,已屆或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者,因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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