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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3-01-05
發布單位:研究發展處
類  別:
標  題:【差勤管理】有關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其112年度農曆除夕及春節之差勤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中華民國11215
聯絡人:楊弘道組長、李文茹專案組員、楊宗穎專任助理
電話: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有關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其112年度農曆除夕及春節之差勤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167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6663號函及教育部11169日臺教人()字第1110057004號書函辦理。

二、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規定,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另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除夕前一天(120日,星期五)及127日(星期五)調整放假,故本年度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為112120日(星期五)至129日(星期日),於11217日(星期六)及24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三、如因計畫需要計畫專任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專任研究助理)於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期間加班者,須先徵得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於事前提出加班申請,並由計畫經費支給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或依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如附件),在徵得個別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將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與其他工作日(載明日期)進行調移

四、另因計畫需要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於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期間出勤者,須先徵得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同意,並由計畫經費支給2倍工資(助學金) (勞動基準法第39)

五、惠請各單位及計畫主持人協助轉達所屬師生同仁及計畫專任人員周知。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計畫主持人、勞動型計畫人員

研究發展處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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