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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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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頁 > 讀者服務 > 借還書服務 > 遺失賠償

* * 遺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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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列印

* 遺失賠償


借閱之圖書資料如有遺失、毀損等情事,應於歸還期限內至本館辦理賠償手續,以下列方式擇一賠償,若已逾期則除賠償資料外,仍需繳納逾期處理費。

以圖書資料賠償

  1. 遺失、毀損精裝本,不得以平裝本賠償;新版本不得以舊版本賠償。
  2. 以與原圖書資料內容完全相同者抵賠為原則。
  3. 無法購得同一版本之圖書資料時,得以新版本賠償,唯與著作權法牴觸之圖書資料不得抵賠。
  4. 圖書資料如為套書者,可賠償遺失之單本,否則應賠償新版本之全套,並不得主張殘存之圖書或全套書之權利。
  5. 多媒體視聽資料其賠償應為公開播映版。圖書之附件為非書資料者應以原版資料抵賠。
  6. 未以現購圖書資料賠償者,需攜帶訂單到館辦理賠償手續,逾三個月仍未賠償者,按逾期時間課以逾期處理費。

以現金賠償

  1. 按購入價格之二倍為計費方式,以現金賠償(以基本定價者,依基本定價 × 45 × 2為計費方式);大陸地區出版品以購入價格二倍賠償。
  2. 無法查得購入價格或贈閱之圖書資料,賠償金額:大陸、外文圖書資料每頁十元;中文圖書資料每頁三元。
  3. 多媒體視聽資料及圖書之附件為非書資料者,依購入價二倍賠償。圖書附件為非書資料且可單獨計價者,依購入價二倍賠償;無法查得購入價格、單獨計價或贈閱之圖書附件,依上述1.2.方式計算。
  4. 成套之圖書資料若無法單獨計價,應以該套圖書資料全套之購入價格經物價指數換算後之價格賠償;若無法查得購入價格或贈閱之資料,悉依圖書館規則203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賠償。賠償人不得主張該套圖書資料殘存部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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