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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 time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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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me > Rules > 琴房使用暨收費退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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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音樂學系暨音樂與表演藝術研究所

琴房使用暨收費退費規則

本案業經音樂學系96.12.063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本案業經人文藝術學院96.12.175次院務會議通過備查

本案業經音樂學系97.12.24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音樂學系暨音樂與表演藝術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維護系館琴房之整潔並充分利用琴房使用空間,特訂定「國立嘉義大學音樂學系暨音樂與表演藝術研究所琴房使用暨收費退費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凡使用琴房者(含本系師生、外系借用者)皆應遵守本規則,如有違反,依第七條規定論處,如有疑義可依第八條規定進行申訴。

三、琴房使用時間:

1.本系師生(含輔系、雙主修):

四、五樓琴房,週一至週四,8:0022:00;週五,8:0017:00

一樓琴房:週一至週四,8:0022:00;週五,8:0017:00。週六至週日,8:0022:00

假日前一日琴房開放至17:00

2.外系使用者:

四、五樓琴房,週一至週五,8:0017:00

四、琴房使用分配:

1.K409-K413K509-K513為兼任教師上課琴房,以老師上課為優先,其餘時間可開放學生登記練琴。

2.K414K514為研究生專用琴房,K415-427K515-527為大學部器樂組專用琴房;一樓琴房為鋼琴組專用琴房。

五、琴房使用規則:

    1.為保護同學人身安全,使用琴房務必隨手關門,並靠卡進出系館,切勿貪一時之便置己身於禍患之中。

    2.除兼任教師上課外,琴點一律當日親自填寫,填寫琴點未到者視同違規處分,請同學務必配合,以免喪失自己的權益。如有臨時狀況無法於琴點時間前來練習者,請於琴點時間前取消所填之琴點,以避免損害他人練琴之權益。

3.四、五樓琴房日間使用應於上課前至系辦登記借鑰匙,並於下課後立即將門上鎖並歸還鑰匙;下課時間會超過下班時間17:00,仍請將鑰匙於17:00前歸還。

4.四、五樓琴房夜間使用可於當日15:00-16:50至系辦登記琴點,不需領取鑰匙,由工友或工讀生統一開琴房。

  5.四、五樓琴房假日原則上不開放,但視學生需求可酌情開放。欲於假日練琴之學生請於欲練習之時間七日至三日前登記假日琴點,若需求者眾則視情況開放。

    6.琴房使用以琴點表填寫人為優先,如超過所填琴點時間15分鐘未到,且未事先聲明者,取消該次琴點優先權,並開放他人借用。

7.禁止將琴房用來作個人家教用途。

8.琴房窗戶嚴禁使用遮蔽物遮擋。

六、琴房環境衛生:

1.請愛惜使用琴房內的所有設施,勿任意更動鋼琴位置。

2.琴房使用者有維護室內整潔之義務,琴房內禁止放置私人物品,且不得在琴房內吸煙、飲食。鋼琴上除樂譜外,嚴禁放置任何物品,以避免損毀鋼琴。如發現違反規則者將取消該琴房使用權並且予以處分。

3.離開琴房應將琴蓋蓋上,恢復原狀,隨手關燈、冷氣及門窗,並將垃圾(包含削完竹片的竹屑……)清理乾淨帶出琴房外。

4.若發現琴房有任何損壞或需調音時,請至系辦填寫修繕單,以便彙整辦理維修。

5.一樓琴房、四、五樓琴房(K415-427K514-527)及研究生琴房(K414K514)採琴房認領制,每間琴房由四到五位同學共同管理,並須負起保持琴房整潔之責任。整潔由系上所有老師共同監督,並請工讀生定期檢查。被登記違規者,第一次違規,該琴房每人將扣學期術科總成績 0.5分,第二次起每次扣一分,累計至兩分者,術科期末考視同抽到黑籤。

七、琴房違規懲處方式:

1.違反琴房使用規則者,一律停權三天不得練琴。

2.飲食違規達三次者,除停權三天不得練琴外,並須打掃一週琴房之公共區域(含走廊與休息室、琴櫃等)且罰款200元。

3.一樓琴房外之窗檯禁止放置任何物品,含飲食、雨具、包包……等,經發現登記滿三次,次日琴房關閉一天。再犯關閉兩天,以此累加計算,最多四天。

八、琴房違規申訴方法:

    若對違規之懲處方式有任何疑義者,請填妥申訴單向系辦申請申訴,視情節輕重由主任或主任召集系上教師數人共同裁決。

九、琴房使用費的繳交及使用方式:

    1.為維護系館琴房之整潔、充分利用琴房使用空間並培養學生惜物愛物之情,自97學年第1學期起,本系學生每學期酌收800元琴房使用費(於學雜費單中一併繳交),用以支付琴房相關設施之維持及琴房工讀生之工讀金。

2.外系學生借用琴房須購買琴點券,平台鋼琴1小時30元,直立式鋼琴1小時20元。繳費視同同意琴房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停止借用權兩週至一個月。

十、琴房使用費的退費方式:本系琴房使用費退費方式依本校「國立嘉義大學學生離校退費作業要點」辦理。

     (1)學生於學期開始上課前辦理休、退、轉學者免繳費。

     (2)學生於學期開始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ㄧ(依本校行事曆及學生辦妥離校手續

        日期計算,以下均同)離校者,退還533元(琴房使用費三分之二費用)。

     (3)學生於學期開始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ㄧ,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校者,退還266

        元(琴房使用費三分之ㄧ費用)。

     (4)學生於學期開始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校者,不予退還

  十一、本規則經本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務、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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