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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2010-03-19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類  別:人事服務
題  目:教育部有關著作送審教師資格函釋

教育部有關著作送審教師資格函釋:

1.經審定不通過者,得否以同一題目之著作再送審
中華民國67年5月17日台(67)審字第12918號函
主旨:函告教師資格審查經核定另送著作再審者,其再送著作審查時,可否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有關規定。
說明:
一、案見本部63年4月8日台(63)審字第8571號函說明第2點。
二、 本年3月27日本部學審會第13屆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研議決定應予重新規定如次:
(一) 原送著作之題目不具學術研究性質,或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或專長不符而未通過者,不得再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
(二) 非第1項所列之原因,而係因原送著作之內容經審查不合標準未予通過者,另送著作審查時,若與原送著作題目相同,但其內容已有相當之改進者,仍可受理,惟須提出新舊兩著作異同對照表。

2.經審定不通過者,再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作送審,須附前次送審著作3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
中華民國79年11月9日台(79)審字第55322號函
主旨:教師資格審查經核定未達規定標準不通過者,再次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著作送審時,須檢附前次送審著作3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3份,以利作業,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本部67年5月17日台(67)審字第12918號函規定,原送著作內容經審查未達規定標準不通過者,其著作內容經相當之改進並出版後,仍得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
二、 邇來發現數例著作僅調換章節次序或修改文字而再送審者,顯與前開規定未合,為使教師資格審查更臻完備,嗣後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著作送審時,務請檢附前次送審著作3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3份,俾併送學者專家評審。

3.有關著作之「出版公開發行」
中華民國89年5月6日台審字第89054607號函
主旨:台端函詢有關著作「出版公開發行」之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89年4月27日來函。
二、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所稱送審之專門著作應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係指著作應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定價等相關資料。至學校另有明確規定者,請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4.外國語文學系教師申請升等所提代表著作以何種語言撰寫
中華民國90年6月14日台(90)審字第90082336號函
主旨:貴校函為英美語文學系○○副教授申請升等所提代表著作以何種語言撰寫疑義乙節,復如說明,檢還著作乙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90年6月6日中大人字第1811號函辦理。
二、本案相關代表著作之撰寫語言疑義,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13屆第6次會議曾決議以:「凡擔任外國語文教學而其所任科目又全屬外文者,如送審教師資格,其著作應以該外國文字撰寫,……」。又,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參-三-(六)規定:「……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本案貴校英美語文學系副教授何女士於89學年度第2學期開授「英文」、「英文作文」、「性/別理論專題:現代浪漫危機」3種課程,以「情慾政治的文化研究(由3篇以中文撰寫、1篇以英文撰寫組成之系列論文)」之代表著作送審是否符合規定乙節,請貴校教評會參酌前開規定及何女士所屬系別、授課比例性和穩定性等要項審議決定之。前項疑義釐清後,代表著作送外審審查時,自應聘請該著作研究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應無疑義。
三、 請依「授權大學及獨立學院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上述「授權大學及獨立學院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於95年修正,其名稱亦併修正為「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5.有關藝術教師以美術作品送審未獲通過,須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作品
中華民國92年9月15日台審字第0920131629號函
主旨:有關藝術教師以美術作品送審教師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校92年9月1日竹師院人字第0920003727號函。
二、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要點」第三之一之2點規定:美術類教師須有1場專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之個展,其平面作品數量不得低於30件以上。復依同要點第四之九點規定:送審作品經審查未通過者,須有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審。其「二分之一」係指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個展之平面作品最低30件要求之二分之一,及若前次送審未通過者,於下次個展時,須較前次個展新增至少15件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送審。
三、 另美術作品報部審查時,送審教師得選擇以畫冊或是原作送審。
※ 上述「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要點」已於95年納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6.以專門著作送審未通過,再次以不同代表著作送審同一等級者,應檢附校內外審之審查意見表併原規定申請資料報部複審
中華民國93年2月10日台學審字第0930016722B號函
主旨: 嗣後有關非授權自審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若送審人以專門著作送審未通過後,再次以不同代表著作送審同一等級者,於報部複審時,應檢附校內外審之審查意見表併原規定申請資料到部。請 查照。
說明:
一、 有關教師資格之審定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系)外學者、專家評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亦有類此規定;復依本部每年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實務研討會時均一再宣導「教師以專門著作送審升等未通過者,重新提出申請,應有新作出版或發表,學校並應將其所送各篇論文再做實質審查,通過後始可報部複審。」
二、 惟邇來發現部分非授權自審學校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作業方式,僅第一次送審時依規定辦理外審,如經本部審定不通過,以同一等級再次送審時,均省略外審之程序,核與前開規定之程序不符,除影響審查之客觀性外,亦嚴重影響教師權益。爰此,為免各校作業方式不一,請依旨揭規定檢送相關資料,俾利審查作業之進行。

7.「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之時間起計點
中華民國93年4月8日台學審字第0930045989號函
主旨:函釋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之時間起計點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本部93年3月10日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 條條文中,有關教師持「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作應於一年內發表」者,其1年之起計時間點應以該刊物證明上所載日期為準。

8.專門著作經學校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後,是否可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再行報部複審
中華民國93年10月21日台學審字第0930132856號函
主旨:所詢送審教師資格之專門著作經學校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後,是否可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再行報部複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3年10月5日93環技人字第0930004119號函。
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者,應依學校外審作業規定完成審查,並提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部複審。因此送審教師如擬依學校外審委員會意見修正其送審著作後再行報部複審,仍應將修正後之送審著作提經學校教評會確認通過,始符合前揭規定之意涵。
三、本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學校,得自行參酌前開說明,修訂相關校內審查辦法。

9.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台學審字第0940123500C號函
主旨:檢送本部94年11月11日台學審字第0940123500B號令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先以博士學位(含學位論文)升等助理教授後,再以該學位論文送審副教授資格,即以同一學位同一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有所不妥亦違公平原則。
二、爰修正本部89年1月20日台(89)審字第89006779號函釋並自95年8月1日實施: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並取得博士學位者,得選擇逕送審副教授資格,如審查未獲通過,得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但如選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通過,則不得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規定,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10.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台學審字第0950013837號函
主旨:貴校建議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其專門著作應為申請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尚未送審使用之著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校94年11月9日校人字第0940035139號函。
二、 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18條而言,無論第1或2款,均可作為升等副教授或教授之依據,如僅第2款送審之專門著作規定須為5年內且前一等級之後發表或出版,則又形成同條因不同款規定不同之情形。而 貴校建議從寬解釋送審專科以上教師資格之專門著作應為申請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尚未送審使用之著作,則與分級審查之意義未合,惟在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

11.教師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復以該論文之全部或一部份後續研究列為升等參考著作,是否應附異同對照表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台學審字第0960050665號函
主旨: 所請釋示教師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復以該論文之全部或一部份後續研究列為升等參考著作,是否應附異同對照之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校本(96)年4月3日集緯字第0960001419號函。
二、 依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送審專門著作(含參考著作)應於送審前5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期刊發表,或公開出版發行者。本案應先究明所詢該參考著作是否符合前述時間及出版發行之規定,如未符,自不得作為送審專門著作。
三、 復依前述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送審代表著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但屬延續性研究,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第14條規定略以,本次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內容相近者,應檢附著作異同對照。其意旨在於先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再以同一論文重複送審兩種等級教師,有所不妥亦有違公平原則。該規定雖僅規範送審「代表著作」,惟對自審學校而言,為維護校內教師送審之公平性,並提供審查委員詳盡資料據以辦理,依該規定精神,將參考著作納入規範,亦無不妥,請本於權責自行研處。

12.教師送審高等級之教師資格,其參考著作可否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台學審字第0960051446號函
主旨: 所請釋示教師送審高等級之教師資格,其參考著作可否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校本(96)年4月4日集緯字第0960001451號函。
二、 依95年11月6日修正發布之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送審專門著作(含參考著作)應於送審前5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期刊發表,或公開出版發行者。本案應先究明所詢該參考著作是否符合前述時間及出版發行之規定,如未符,自不得作為送審專門著作。
三、 復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送審代表著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至本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審作業須知」第參點第3款規定,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再以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乙項。該規定於本辦法修正前未排除參考著作之適用,惟本辦法修正後,因法規命令位階高於行政規則,故該規定現行僅適用代表著作。
四、 前述規定之意旨在於,先以學位論文取得某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再以同一論文重複送審高一等級教師資格,有所不妥亦有違公平原則。復依本辦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略以,經本部授權自審之學校,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該規定雖僅規範送審「代表著作」,惟對自審學校而言,為維護校內教師送審之公平性,依本辦法及該規定精神,將參考著作納入規範,亦無不妥,請本於權責自行納入校內相關法規。

13.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專門著作「送審前5年內」推算基準點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台學審字第0960102140號函
主旨: 所請釋示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專門著作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96年6月29日輔人字第0960000667號函。
二、 因現各校初審作業皆採提前半年至一年不等期間辦理,惟校內實際升等生效日皆以報部審查時年資起計之日核算,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專門著作應符合於送審前五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前述「送審前五年內」係以若經本部審定通過,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推算基準點,而非以送審人向學校第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請之日期為推算基準點。

14.專門著作非屬具個人原創性之學術性著作,均不得受理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台學審字第0970017012號函
主旨: 重申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所送之專門著作非屬具個人原創性之學術性著作,均不得受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以:「大學、獨立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復依95年11月6日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本條例第14條第2項所定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爰此,本部業已明訂專門著作應具有個人原創性及學術性始得辦理審查,合先敘明。
二、 邇來有自審及非自審學校以非屬具個人原創性之學術性著作(如編著、翻譯、教材研製及詩詞、散文、小說等 文學創作等)作為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顯與前開規定不符。敬請各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業務確實查核教師送審之專門著作屬性,類此案件均不得受理,以符本部訂頒之相關規定。

15.持藝術文憑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其所送審作品仍應提出創作或展演報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台學審字第0970166178號函
主旨: 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0條附表3藝術文憑認定原則之補充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1款之規定:助理教授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二、 爰此,凡持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0條附表3之藝術文憑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含舊制教師送審副教授),雖得以其創作或展演作品取代專門著作(學位論文)送審,惟作為大專教師仍應具備詮釋其作品之能力,故須針對其作品提出創作或展演報告,俾利審查。
三、 創作或展演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創作或展演理念;(二)學理基礎;(三)內容形式;(四)方法技巧。

16.有關著作之「版次」與「刷次」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圖協發字第143號函
主旨: 復 貴部台學審字第0970255866號函。
說明: 關於出版品中如其原始內容業己經一定程度之更新,可認定為「再版」,但應註明出版年月日。如不涉及內容之變更,可認定為「一刷、二刷…」,也應註明出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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