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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方人員到場前 (1)與當事人協商時,千萬要心平氣和,切勿動氣。 (2)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方頂替,逃避責任。 (3)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請先標繪車輛位置,再行離開。 (4)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以及傷亡者的情形拍照存證。 (5)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2、警方人員處理中 (1)配合警方,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並請其拍照存證。 (3)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當事人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 (4)現場調查詢問結束,警方會徵詢當事人意願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給當事人,以利後續處理事宜。 3、警方人員處理後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事故現場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7日後,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30日後,在辦公時間內前往警察局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無人受傷案件則逕向分局申請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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