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最後期限:學期考試(期末考)前一星期。
2.休學需經家長或監護人於申請書簽章同意。
3.學生申請休學,學校得一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
4.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
申請休學者,需檢具証明,經專案報請校長核准後,得
酌予延長休學一年為限。
5.學生修業期間因懷孕﹝含分娩)而提出申請休學者,不計
入休學年限內,分娩假結束,須憑分娩證明申請復學。
6.休、退學退費標準依本校離校退費作要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