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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卷獎給與須符合下列標準: (一)凡本校大學部(含進修部)學生,其前一學期之學業總成績名列全班 (含延修生)前5%(無條件進位),且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八十分以 上,並無不及格科目。 (二)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三)修課須至少達15學分以上,大四學生為9學分以上(教育學程學分不列入計算)。 (四)若遇同分之狀況則依據下列優先順序評量: (1)獎勵該學期修畢學分數較多者。 (2)獎勵該學期已修畢歷年之總學分數較多者。 (五)符合前項受獎勵資格者,若未於受獎當學期註冊期限內完成註冊程序 退學、轉學、畢業者均不予獎勵,由 成績次位者遞補。 二、合於前項規定者,頒發書卷獎,發給獎狀及獎金(第一名3,000元、第二名2,000元、第三名1,000元)。 三、獎狀由各院、系利用公開集會頒發,獎金由總務處出納組轉入學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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