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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如何申請修讀雙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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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6-02-04
更新日期:2017-01-09
類       別:
發布單位:教務處



 一、各學系雙主修標準及條件公告時間?

  1、各學系歷年雙主修審查標準可至教務處網頁/第二専長與跨領域學習/ 輔系、

   雙主修/ 跨域學習/ 轉系、輔系、雙主修相關規定查詢系統查詢,下載相關資

   訊;雙主修審查標準與條件由各學系自行訂定,惟各學系雙主修名額與審查

   標準每一學年度不盡相同,以申請當學年度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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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雙主修名額與審查標準公告時間約於每年五月上旬。

 

二、受理雙主修申請時間?

        於每年五月受理申請,確切日期請參閱本校每學年度的行事曆。

 

三、雙主修申請資格?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含進修學士班)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得自二年級起申

    請修讀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加修學系,以取得雙主修;已屆最高修業年級以

    上學生不得提出申請。學生不得跨部跨學制申請雙主修。

 轉學生轉入本大學(含進修學士班)就讀後,須修畢一學年課程,始得自次學

 年開始,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他校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本

 校後,如欲繼續保持原加修學系為雙主修時,亦須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

 

四、雙主修核准名單何時公布?

    約在每年六月下旬公告於教務處網站首頁

 

 

五、雙主修修課規定?

    修讀雙主修學生,應修滿主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加修學系全部專業

    必修科目學分,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104學年度起本校實施課程學程

    化,加修學系之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學分即為該學系所屬院共同課程、系基礎

    學程及系核心學程。

    主學系與加修學系之專業()必修科目性質相同者,由加修學系決定得否兼

    充為加修學系之科目學分。如有兼充者,其學分數不得超過十學分;如有不

    得兼充者,應由加修學系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並檢具書面報告送

    教務處備查。

    加修學系之專業必修科目有先後修之限制者,應依照其規定修習。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每學期所加修學系之科目與學分與主學系之科目與學分

    應合併計算,一併登載於主學系該生歷年成績表內,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應依

    學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