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19.研究所修業年限為何?

:::
發佈日期:2014-06-03
更新日期:2016-02-04
類       別:
發布單位:教務處



研究所碩士班修業年限一至四年,所修學分總數至少為24學分,畢業論文學分另計;但在職進修研究生未能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修業期限一年。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二至七年,至少應修18學分,但在職進修研究生未能在規定修業期限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修業期限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