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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嘉義大學動物科學校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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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大學動物科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1051013日台內團字第1051403489號函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嘉義大學動物科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強系友間聯繫,增進友誼,砥礪學行,以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市鹿寮里學府路300號動物科學系系辦公室。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建立校友及會員資料及促進校友間之聯繫。

二、       促進與協助母校動物科學系系務發展。

三、       輔導畢業校友有關就業、考試、學術研討、文化科技交流、事業合作等事項。

四、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五、   辦理有關文化、教育、社會等公益事務。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  個人會員:凡嘉義大學動物科學系(含改制前所有學制、畜牧獸醫科或歷屆校友)及在學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榮譽會員:現任或曾在母校動物科學科系、獸醫學系及相關學系服務之教職員均得依其個人意願,申請為榮譽會員。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並經本會審查通過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上開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決議和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3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重新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敍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侯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侯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人,由理事中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無法代    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有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動物科學系系主任兼任,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   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與諮詢委員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相同。卸任理事長均聘任為榮譽理事長。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可議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原國立嘉義大學畜牧獸醫校友會會員得免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

(原國立嘉義大學畜牧獸醫校友會永久會員優惠新台幣500)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三十一: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0642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51013日台內團字第105140348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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