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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所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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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學位授予

  本學系學生至少須修滿128學分,始准予畢業,授予「教育學學士」學位。

 (一)本學系學生畢業時需修滿至128學分。

1.任教職(國小特殊教育教)

通識教育必30學分;專業必50學分,其中含院共同必修科10學分、系必修科目50分;專業選48學分,至多承認外系選16學分,共138學分。

2.不任教職者:
通識教育必30學分;專業必36學分,其中含院共同必修科10學分、系專業必修科26 學分(不包含身心障礙學生教材教4學分、資賦優異學生教材教4學分及特殊教育教學實習4學分;身心障礙專題研(Ι)(II)或資優教育專題研(I)(II)依其成績同意大三期間上修);專業選42學分,本系專業選修學分,至多承認外系選20學分,共128學分。

()校外實習或專題製作之科目:

特殊教育教學實(必修4學分),資優教育教學實(選修4學分),身心障礙專題研究與資優教育專題研(二擇一,必4學分)


()畢業學分:

學生畢業時應修滿至128學分,包括專業必50學分、專業選48學分、通識教育必30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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