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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學年度入學學生通識修課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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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1-06-02
更新日期:2012-05-21
發布單位:通識教育中心

100學年度入學學生:

依據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修課規定第五條,九十九學年度以後入學大學部學生應修畢全校通識課程三十學分始得畢業。其中必修類課程為十二學分,包括國文領域六學分(其中應包括應用文至少二學分)、英文六學分以及選修課程十八學分。

依據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修課規定第十條,九十九學年度以後入學大學部學生在通識選修課程中,須在歷史文化與藝術、社會探究、物質科學、生命科學、公民意識與法治領域中至少各必選一門「核心課程」。惟與各領域性質相近學院(歷史文化與藝術-人文藝術學院;社會探究-師範學院、管理學院;生命科學-生命科學院、農學院;物質科學-理工學院;公民意識與法治-師範學院)可自主規範是否承認該院各系學生選修領域性質相近(如上述)之領域核心或應用課程。


通識課程三十學分之分配法則:

1.          通識必修課程12學分:

(1)   國文6學分(其中應包括應用文至少二學分)

(2)   英文6學分

2.          領域通識選修課程18學分:

(1)   領域通識選修課程分為「核心課程」與「應用課程」,選課時須在歷史文化與藝術、社會探究、物質科學、生命科學、公民意識與法治等五大領域中,至少各選修一門「核心課程」。其餘學分可於「應用課程」中選修。

(2)   各院自主規範是否承認該院各系學生選修通識領域性質相近之課程。

3.          各領域通識名稱與簡稱:

領域名稱

簡稱

1.藝術與人文

核心課程:簡稱(-)

應用課程:簡稱()

2.生命科學

核心課程:簡稱(-)

應用課程:簡稱()

3.社會科學

核心課程:簡稱(-)

應用課程:簡稱()

4.物質科學 

核心課程:簡稱(-)

應用課程:簡稱() 

5.公民意識與法治 

核心課程:簡稱(-)

應用課程:簡稱()

 

4.          通識講座:

(1)通識講座」修課學生成績及格者,於畢業前由通識中心認定本課程歸屬為本校通識課程五大領域(歷史文化與藝術、社會探究、物質科學、生命科學、公民意識與法治)核心課程學分。

(2)  通識講座已修過之同學,請勿重複修課。

5.          建議應修通識學分數配置表 : 

      年級

 學期

大一

大二

大三

上學期

2

1

1

下學期

2

2

1

合計

8學分

6學分

4學分

備註:

1. 建議大一及大二修畢核心課程                                              

2.大四無通識課,於特殊情形(如轉學、補修、重修...等)經申請核可後,始可修課,一學期最多兩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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