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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1-10-14 00:00開始
更新日期:2011-10-14
類  別:
發布單位:人事室

教育部重申各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程序及相關章則,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之意旨,請 查照。

教育部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受文者:國立嘉義大學310350000Q含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 臺學審 100 0143814

主旨: 重申各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程序及相關章則,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之意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現行有關各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及升等評審程序之規定,應本此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

二、惟部分學校,因誤解本部「因應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升等評審應注意事項」第8點之規定,以為該條文提供學校得不尊重學術專業審查之依據,作成違反上開解釋文意旨之教評會決議,而屢遭申訴、訴願或行政法院等救濟機關撤銷原行政處分,影響教師權益。爰重申各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程序及相關章則,應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未來學校如有前述影響教師權益情形,經本部函文糾正者,將列入本部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款、「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及「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經費分配之重要參據。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本部學審會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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