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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教師資格審定
> 相關解釋
相關解釋
發佈日期:
2011-10-14
更新日期:
2011-10-14
類 別:
發布單位:
人事室
所詢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2條代表著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等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教育部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受文者:國立嘉義大學310350000Q不含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 臺學審 099 0199171
主旨: 所詢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2條代表著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等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99年11月15日嘉大人字第0990024674號函。
二、有關「代表著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所指為何疑義一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審定辦法)第12條規定所稱「代表著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甲表)附註2「送審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均係指送審人本人取得學位之論文(審定辦法第16條參照)。
三、另有關教師可否改寫指導學生之學位論文等相關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送審人之專門著作應符合審定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復依同法第13條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第2點第2項規定,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送審人及合著人完成部分或貢獻等欄位應詳細完整逐位填載。
(二)爰所詢教師可否改寫指導學生之學位論文,以合著方式發表於學術期刊,並據以作為升等代表著作,請參酌前項說明及本部95年4月19日(諒達)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高通字第0950055381號函辦理。
(三)至代表著作完成部分或貢獻程度比例須達多少始為妥適,於審議過程應如何認定等疑義,仍應送請該專長領域之學者專家就送審人改寫後之論文是否已達相當程度創新,及其完成部分或貢獻比例,做一綜合性之評估判斷,並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乙表)中勾選總評結果,以資明確。惟仍請學校加強宣導校內教師注意相關學術倫理規範,請教師確實填載送審表件(如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及送審人與合著人之貢獻度等),以避免違反送審教師資格相關規定。
正本:國立嘉義大學
副本:本部學審會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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