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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1-11-29
更新日期:2016-02-15
類  別:
發布單位:教務處

公費生保證人資格為何?

師資培育公費學生保證人資格及保證須知

一、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均可為師資培育公費學生之保證人:

 

 

(一)

現任文職委任或分類職位一職等(含)以上者。

(二)

現任軍職常備士官以上者。

(三)

現任各級學校教師、職員者。

(四)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有固定地址及收入,當年綜合所得稅申報額參拾萬元以上或出具其他財產證明者。

(五)

廠商行號,其資本額在拾萬元以上者。

二、

前項公費生應覓之保證人,公費生得以與保險公司簽訂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師資培育公費生履約保證保險之保單契約代之。

三、

公司不得為師資培育公費生之保證人。

四、

保證書之填寫:

 

(一)

保證人須在保證書上親筆填學及簽名蓋章。

(二)

廠商行號之負責人為當然之保證人,應在保證書上親自填寫及簽名、蓋章,並加蓋廠商行號圖記。

五、

附繳證件:

 

(一)

以軍公教人員擔保時,須繳交在職證明乙份或加蓋服務機關印信。

(二)

以廠商行號擔保時須繳交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三)

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擔保時,須繳交當年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乙份或其他財力證明。

六、

保證人如遷移住址時,應即將新住址通知學校。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證人須先通知學校退保,俟該生另覓保證人並完成保證手續後,方能免除其保證責任。 

 

(一)

軍公教人員退休。

(二)

保證人綜合所得稅申報額低於參拾萬元。

(三)

因職業轉換而失去第一點所列之保證人資格。

(四)

廠商行號停止營業或變更組織。

(五)

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

八、

本保證書由學校定期對保,經發現保證人不符合第一點所定之資格時,學校應即通知換保,並俟該生另覓妥保證人後,方能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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