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112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公告
一、依據:國立嘉義大學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
二、申請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正式學籍學生(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 條第3 項第7 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未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政府其他助學措施及本校清寒扶助金者,其符合下列四項條件者:
1.家庭年所得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碩博士班低於70萬元,學士班低於90萬元。
2.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2萬元(若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請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3.家庭應列計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低於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三、補助金額:
級距
|
家庭年所得
|
弱勢補助金額
|
碩博士班
|
學士班
|
1
|
30萬以下
|
16,500
|
20,000
|
2
|
30-40萬
|
12,500
|
3
|
40-50萬
|
10,000
|
4
|
50-60萬
|
7,500
|
5
|
60-70萬
|
5,000
|
6
|
70-90萬
|
―
|
15,000
|
7
|
90萬以上
|
―
|
―
|
四、申請期限:
1.校務行政系統登錄申請列印及收件期限:申請自9月1日至10月11日止,收件至10月12日止,逾期不受理(含補件)。
2.本助學金第1學期受理申請,依查核結果於第2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
五、申請程序
1.至學校首頁/e化校園/校務行政系統/系統選單/選取弱勢學生助學申請登錄,並列印申請表簽名。
2.經導師簽章,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民雄學務組/新民學務辦公室(收件)申請。
六、應檢附文件-檢附有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向學校申請家庭財產所得查核。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提供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2)已成年:提供本人、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提供本人、配偶。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提供本人。
七、注意事項:
1.學生未婚因父母離婚(未負扶養義務)、遺棄、失蹤、家暴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填「不列計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年所得財產切結書(經家長/法定監護人簽章)」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開會審議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2.若符合每學期學雜費減免類別-如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或特殊境遇子女等,其每學期學雜費可獲全免或部份減免,請自行核算其減免金額再與本助學金比較,只可擇優申請1項。
3.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4.第2學期轉入本校學生符合本助學金補助者,於開學後2週內連繫承辦人辦理轉入事宜。
八、承辦人聯絡方式:
蘭潭及新民校區(含進學班):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胡小姐 2717052 houng@mail.ncyu.edu.tw
民雄及林森校區(含進學班):民雄學務組劉小姐2263411-1212 jodie260006@mail.ncy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