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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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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蘭潭學生宿舍居住注意事項 ( reminder not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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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5-09-07
更新日期:2022-08-26

蘭潭學生宿舍居住注意事項

 

1.幹部權責(節錄學生宿舍管理規則、宿舍自治組織設置與輔導要點

已知悉:樓長負責本樓層住宿生住宿狀況並清查、向舍長反應並登記備查。

已知悉:住宿學生經學生自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宿管會)通知,均有參加會議、活動之義務

已知悉:學生宿舍自治幹部受宿舍辦公室管理人員指導,負責推展有關宿舍整潔、秩序、安全

修繕等工作,以維護住宿環境安寧,確保住宿學生安全,故須接受幹部要求與管理

2.安全措施(節錄學生宿舍管理規則、學生宿舍水電管制要點

已知悉:門禁為本校措施『每晚十二點~ 次日晨六時』為門禁時間,本舍門禁實施後未請假而外宿者,採累計記點,每一次記2點,依此類推,記滿10點勒令退宿。(門禁後同學仍可刷卡進出宿舍)

已知悉:違規使用禁用之電器者【記6點】,禁用物品項目依各校區宿管會訂定公告(指『『學生宿舍水電管制』要點)。

已知悉:在宿舍內私自炊膳者【記6點】。

已知悉:學生事務處得會同有關單位對宿舍及寢室進行安全、衛生等檢查。

已知悉:電梯使用依各宿舍規定辦理。

已知悉:頂樓安全門未經同意不得打開。

已知悉:寢室內嚴禁使用電鍋、電爐、電壺、電熱水瓶、電冰箱、電熨斗、電視機、烤箱、電磁爐、

          微波爐、電暖氣等及其他高耗電之電器用品,以免發生危險,違規使用【記6點】。

3.會客措施(節錄學生宿舍管理規則、學生獎懲辦法)

已知悉:會客地點僅在一樓交誼廳

已知悉:非住宿生或家長,需經辦公室核准並在辦公室登記後才得進入寢室區,未按規定者【記

          8點】,並視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已知悉:擅自帶異性逗留於寢室區域者予以勒令退宿並視情節輕重移送獎懲委員會,並取銷在學期間住宿資格。

4.生活措施(節錄學生宿舍管理規則、學生宿舍公有財產使用保管要點、學生宿舍水電管制要點

已知悉:宿舍區為禁煙區,在宿舍範圍內吸煙者。予以勒令退宿並視情節輕重移送獎懲委員會,並取銷在學期間住宿資格。

已知悉:寢室、走道、樓梯口任意停放腳踏車或堆放雜物者【記2點】。(包含放置垃圾)

已知悉:宿舍內禁止飼養動物,違者【記3~5點】,如有特殊情形須經宿管會同意。

已知悉:在宿舍內喧嘩、爭吵、運動等,妨礙安寧秩序者【記3~5點】,不聽幹部勸告加重並視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已知悉:寢室床位任意調換者【記3點】並視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已知悉:無故未參加宿舍重要集會者(如疏散演練及住民大會等) 【記6點】。

已知悉:維護宿舍安寧、培養住宿學生定時作息及節約能源之良好生活習慣,學生宿舍水電得依公告時間供應及管制。

已知悉:寢室門窗、玻璃、地面、牆壁(不可張貼紙張掛鉤鏡子等…)及所有設施之清潔與維護

          均由住宿學生負責。

已知悉:未經核准隨意張貼傳單、海報者【記5點】。

已知悉:亂丟垃圾於公共區域者【記5點】。

已知悉:未依規定實施垃圾分類者【記5並服愛舍服務10小時】。

已知悉:個人垃圾須自行拿至資源回收場丟,在此前僅能放在寢室內。

已知悉:所有公告、通知、提醒、宣導等資訊,均會公告或張貼在宿舍網頁、出入口處公佈欄、

          若因未觀看致使喪失個人權益或因而遭相關規定處置,均須自行承擔。

已知悉:寢室與公共設施故障(含網路)報修,均須至辦公室登記,3舍也可至1樓櫃台登記。

已知悉:住宿費並不包含冷氣費及水電費

5.公有財產使用(節錄學生宿舍管理規則、學生宿舍公有財產使用保管要點)

已知悉:公有財產使用期間損壞,公共設施部份(如冷氣遙控器、窗簾、紗窗、蓮蓬頭等…)由共同

          使用人共同負擔賠償,若個人行為造成,則個人負責賠償。個人使用之公物(如 床板、抽

          屜、椅、 衣()櫃等…)由使用人負擔賠償

已知悉:寢室因未住滿而產生空置之床位、衣櫃、書桌椅等等設施,未經辦公室同意不得使用或推

          置個人物品。(「宿舍公有財產使用保管要點」)

6.進住、離宿措施(學生宿舍管理規則)

已知悉:自願退宿(退宿:指學期中搬離宿舍)者,未滿二十歲須檢附家長同意函。

已知悉:大學部新生完成住宿手續而欲退宿者,須於新生始業式結束日下午5點前提出申請,其已

          繳之住宿費始得無息退還。

已知悉:寒、暑假宿舍關閉前,應將私人物品搬離

已知悉:離宿時,須先至宿舍辦公室領取離宿申請檢查表,經樓長確認檢查完畢後簽名,交至宿舍

          辦公室,經宿舍辦公室核章後始算完成離宿手續。

已知悉:自辦退宿者,休、退學、轉學及法定傳染疾病者,比照教育部學雜費退費標準退費,其餘

          住宿費概不退還,並取消爾後住宿資格

已知悉:自行進住進住後自行遷出進住後頂讓者一經查獲按相關校規記過以上處分,除勒令退宿外,所繳付之住宿費不予退還,並取消爾後住宿資格。(退宿時須至辦公室辦理

6.退宿措施(節錄學生宿舍管理規則)

已知悉:自住宿日起,凡記滿10點(含)以上者,或學年內違反宿舍規定處分累積達乙小過(含)以上者,取消次學年度住宿資格。銷點,1點需愛舍服務2小時

已知悉:自住宿日起,凡記滿10或學年內違反宿舍規定處分累積達兩小過(含)以上者,由學生宿宿舍委員會彙整資料審議後經生輔組陳學務長核定後,勒令退宿,並取消爾後住宿資格。

已知悉:達勒令退宿規定,經專案簽核准住宿至該學期末者應重新繳付住宿費。

已知悉:我已知道並會從學校網頁,學務處→學務法規、生輔組最新消息、學生宿舍學生宿舍資訊網等處網頁知悉其餘宿舍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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