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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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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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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3-23
更新日期:2023-03-23
類  別:
發布單位:研究發展處

【差勤管理】有關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其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之差勤詳如說明

通 知

中華民國112323
聯絡人:楊弘道組長、李文茹專案組員、楊宗穎專任助理
電話:
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有關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其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之差勤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自10611日起勞工之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故本校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應於11244日兒童節及45日清明節各放假1

二、     「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規定,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故計畫專任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專任研究助理)年度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為11241日(星期六)至45日(星期三),於112325日(星期六)補行上班。惟如計畫主持人指示需因應計畫需求於43日出差、公出或留校執行計畫者,325日得不需補行上班。

三、     如因計畫需要計畫專任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專任研究助理)於兒童節及清明節當天加班者,須先徵得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於事前提出加班申請,並由計畫經費支給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39條);或依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如附件),在徵得個別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將兒童節及清明節與其他工作日(載明日期)進行調移

四、     另因計畫需要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於兒童節及清明節當天出勤者,須先徵得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同意,並由計畫經費支給2倍工資(助學金)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計畫主持人、勞動型計畫人員

研究發展處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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